据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中旬发布一案件信息,王某某,女,1969年出生,小学毕业,2021年6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2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平县廉租房***大院,租用简易房,在其租用的房子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刘某某等4人提供卖淫行为。
检方认为,王某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词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所谓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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