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民间借贷是大量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有的出借人基于朋友关系,索性在借据中不约定借款利息,但同时民间借贷也经常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出借人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在对方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出借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12月7日上午9时刚过,半岛“问法热线”的电话就响个不停。郝红艳律师与张芸芸律师面对市民关于民间借贷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专业合理的建议。
“我在2014年借给我朋友10万元钱,当时打了借条。但上面没有约定利息。6年后朋友只是将本金还了给我,但我觉得这么大一笔钱借给他,他应该支付给我一定的利息。”市民张先生打来电话反映,遇到的让自己心里有芥蒂的事。“当时都是很好的朋友,不然也不会借出去这么多钱,本以为对方还钱的时候会主动加上些利息,没想到……
虽然张先生的想法合乎常理,但在律师看来,张先生朋友的做法在法律上没有问题,“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芸芸律师还解释:“如果是自然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利息,那么对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是不是自然人个人之间的,是企业之间的,或者说个人将钱出借给企业,个人要求企业支付利息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约定,市场交易习惯等,支持一定的利息支付,但最高也不会超过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我也很能理解您的心情,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也请您想开一些,毕竟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利息的约定必须落实到纸面上,不能寄希望于借款人的自觉。”张律师指出。
在一上午的接线过程中,记者发现,很多民间借贷的纠纷产生的原因就是当初签订借条时过于简单了,往往是写了借款金额和借款人签字。对于还款日期、借款利息、借款人身份证信息,借款人联系方式等等都没有提及。这就为贷款人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埋下了隐患。
案例答疑
问题一:借给同事五万元,对方失踪了
张先生2014年借给同事五万元,但是至今这个同事不还钱而且人也找不到了,家庭地址户籍地址身份证号张先生一概不知,电话也被拉黑了,完全联系不上。
律师说法:张先生这种情况是比较被动的,即使借贷关系成立,有借条、有转账记录,但是如果起诉到法院,必须提供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方便法院送达传票等起诉材料,才可启动诉讼程序。建议市民朋友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落实好借款人的身份情况,户籍情况、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同时,在借期以内要及时的向借款人去主张还款,及时的主张自己的权益。
问题二:投资理财项目结果血本无归
80多岁的于阿姨来电反映,她于几年前投资某公司的投资项目。分别投入了20万元和15万元,至今这个钱都没有要回来。
律师说法:市面上存在很多以高收益作为诱饵的投资平台,这种投资平台虽然叫投资,但实际上双方建立的也是一种类似于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如果投资收益超过10%以上就要高度注意,应核实平台是否合法,资金的流向是否安全等,切记不要被高收益给忽悠了。
问题三:借出百万元迟迟不还,被执行人孩子名下别墅可以执行吗?
王女士借款一百万元给了朋友,现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孩子名下有一套别墅,该别墅经过王女士的申请已经被法院查封,目前是否拍卖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王女士询问这套别墅可不可以执行?
律师说法: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房子是在王女士的借款债权发生之后过户的,那么很明显,借款人的行为系以无偿转让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王女士合法债权;如果债权发生在过户之后,孩子名下的房产原先已经存在了,表面看起来好像并未直接损害王女士的债权,但是由于该套别墅很明显不是基于孩子的收入来购入的,是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且别墅也是处于夫妻及家庭的共同经营和占有使用之下,那么该别墅虽然在孩子名下,仍属于家庭的共有资产,是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执行的。因此,从法律上来讲该别墅是可以进行执行拍卖的,建议王女士与执行法官进一步沟通。
问题四:说是要卖房还款却迟迟不见动静,借款人该咋办?
李先生借款50万元给朋友,朋友用房子进行抵押。朋友迟迟没有归还借款,目前李先生已经向法院起诉,也拿到了胜诉判决,但是朋友一直承诺把房子卖了之后来还款,但是几个月过去了,仍不见朋友卖房子的进展。
律师说法:李先生不必等待朋友主动卖房子来还款,可直接向法院执行局去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一旦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会将该房屋进行查封、评估和拍卖。拍卖后的款项可直接用于偿还李先生的欠款,因为该房子在借款之时,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给李先生,李先生是有优先权的。
问题五:按口头约定支付的借款利息会被认为本金偿还吗?
市民李先生打电话反映,他在2014年2015年的期间,陆续借给他朋友20万。借条是分批打的,金额不等。借条上只有借款金额和借款人签名,对于借款利息则是李先生和他朋友口头约定的,利息也没有一个明确固定的额度。开始朋友能及时的按月支付给李先生利息,但后来朋友支付的就没那么及时了。现在李先生想要回20万本金,但不知道朋友之前按口头约定支付的利息会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本金偿还?
律师说法:口头约定也属于有效约定,如果是在诉讼中,需要举证证明。但是,根据李先生反应的情况,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根据2021年生效的司法解释确定的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案件的,借贷关系区分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和之后,李先生这笔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适用成立时的司法解释确定最高保护利率,即年利率24%,对于超过24%不超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法律上是不支持要回的李先生和朋友之间约定的利息不明确,且约定的利息较高,如果起诉到法院,审理时会把一部分超出法律认可的利息支付认为是本金支付。建议市民在出借资金时,借条上最好写明借款的期限,借款的利息具体是多少等信息,这样可以避免后续一些说不清的问题。
问题六:法院判债务人还款,但他没钱还怎么办?
市民刘先生说,自己有一个民间借贷的判决,判债务人偿还刘先生本金以及利息。法院已经强制债务人偿还本金2.5万元,但是利息债务人一直说自己没钱来偿还,刘先生想知道这样他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刘先生可以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或者去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网络查控。如果查明债务人名下有房产的话,可以申请查封房产。
问题七:邻居借钱消失,能否告他诈骗?
市民王先生打电话说,自己的一个邻居在2012年的时候陆续跟他借了20万,每次借钱都打了借条。可到了2013年这个邻居突然就消失了,打电话也不接,据说是去了外地。王先生想问问能不能告这个邻居诈骗?
律师说法:这种情况去报诈骗公安局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建议王先生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查询到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后,,可以申请保全,申请法院查询被告人的银行信息,并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
问题八:村里换了领导,不认之前的欠条该怎么办?
市民蒋先生反映,20年前村里借了他2万多元钱。给他打了一张借条。2012年的时候,村里说要统一清账,将他手中的借条换成村会计签字的一张白条,没有村里的盖章。现在村里换了领导,对这张白条不认可了。
律师说法:蒋先生可以去村里的经管站核对当初的借款单据,如果金额能核对起来,那么虽然白条没有村里的盖章,村里也是要认的。
问题九:借款人在外地,起诉他要去外地的法院吗?
市民王先生打电话反映,自己的一个朋友借了他44000元,一直没有偿还。每次找他要钱,他都说没钱还。现在王先生想起诉这个朋友,但因为朋友人和户口在都在外地,王先生想知道要起诉是否需要到朋友所在地的法院?
律师说法:因为王先生是这个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出借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因此王先生不必去外地的法院起诉,可以在他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法院判例
案例一: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如何计算利息?
案情简介:
小李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20年3月21日向朋友小张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后因小王未在约定还款日归还借款本息,小张于2021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王与小张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3月21日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生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律师点评: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以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分界线,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等超出该利率上限属于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属于借贷吗?
案情简介:小丽和小伟因工作相识,后开始交往。2019年12月左右,双方关系破裂。2019年1日至2019年10日期间,小伟先后向小丽转账65000元。另外,小伟还向小丽提供了购车定金及购车款共计87000元。双方交往期间,小伟多次给小丽小额转账、发红包,包括1314元的转账、“七夕快乐”红包。小伟当庭表示小额转账和红包均系赠与小丽,不再要求返还。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小丽与小伟之间的特殊关系,小伟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小伟自愿向小丽给付案涉款项,相关证据并未体现双方将款项性质约定为借款,且在双方恋爱期间小伟未向小丽主张过还款。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小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1)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2)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律师感悟:
郝红艳律师: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款项实际交付,二是有借贷合意。例如,只写了借条没交付款项不成立借贷,又如,情侣之间的转账若未注明借贷也不能成为借贷。而借贷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人找不到了、没有钱还怎么办?
通过今天接听电话的情况,我认为在借贷过程中市民们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中规中矩写好借条,有配偶的,也要求配偶签字。2、大笔款项,一定要银行转账,最好不要给现金,给现金也要当场索要收到条,记住,是当场。3、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能有配偶、孩子的更好。4、在诉讼时效内主动、多次要求还款,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一般自债务到期之日起算。5、财产抵押,动产、不动产等都可以。6、保证人,如有最好。7、在借条中约定,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就要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张芸芸律师:
民间借贷的发生,大多数是基于双方的友好关系,这也导致在借款发生时,碍于情面,双方之间没有出具借条或者借条记载内容不完善,导致在之后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权。上午接听的众多热线咨询中,涉及到的借贷问题,基本上都是年限较长的借款,借款人失联或者故意拒绝跟出借人联系,导致出借人无法催要借款。
律师建议,“亲兄弟明算账”,在借款发生时,一定要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并且借条上要明确借款目的、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借款人联系方式、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如果借款金额比较大,建议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
下面的借条格式,仅供参考:
借条
为购买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好友张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如到期不还,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的微信号为:*******借款人:李四身份证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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