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针对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明确界定:
第十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12345热线提出以下非紧急类事项:
(一)对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解决的诉求;
(三)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意见建议;
(四)对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服务对象提出热线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文明友善,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利用12345热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服务对象应当如实提供联系方式,热线事项有事发地的应当提供具体地址。
服务对象提出举报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服务对象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自觉维护12345热线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不得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服务对象对其提出的热线事项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享有知情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个人信息的除外。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对其提出的热线事项,有权要求回复办理情况;对逾期未回复或者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作出说明;对办理质量和办理结果,有权如实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服务对象对12345热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等,有权如实进行评价、投诉和举报。
专家解读:潍坊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 刘志新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之所以对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界定,正是为了保护服务对象的权利,正是为了让潍坊市12345热线这一公共资源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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