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南都记者12月20日从最高检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专章规定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程序。明确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检察机关不得撤销具结、变更量刑建议。
《意见》明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严禁要求犯罪嫌疑人解除委托。
此外,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意见》提到,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应如何处理?对此,《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意见》还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此外,《意见》完善了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并对量刑监督作出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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