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海东市某砖瓦厂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海东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海东市某砖瓦厂于近20年前登记成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内为建筑材料销售。几年前,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制定了《青海省第二批“城市禁粘(限粘)、县城禁实”工作实施方案》。同年,海东市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向县区级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转发,明确了从当年起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制品。根据该精神,区政府授权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向各辖区粘土矿企业发出《通知》,要求企业全部停止一切生产经营行为。随后,区政府授权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现场联合检查组向海东市某砖瓦厂下发了《停产整改建议书》,要求其从即日起进行停产整改。随着事态推进,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涉砖瓦厂及其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合法财产遭受侵犯,砖瓦厂的负责人选择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通过已掌握的案件材料,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圣运律师发现强拆行为存在明显违法之处。区政府既未依法履行催告义务,也未在案涉《通知》中载明委托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随后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应当确认程序违法。圣运律师协助委托人提起诉讼程序并取得胜诉,不符合强制拆除法定程序的行为被确认为程序违法。乘胜追击,圣运律师在胜诉基础上协助委托人向区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但区政府随后却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在诉讼程序中,一审法院认为砖瓦厂的拆除属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拆除,该主张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其诉求不予支持。而圣运律师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行政赔偿仅限于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方面,违反建筑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但违法建筑里的物品依然在赔偿范围内。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作为原告被拆迁人有举证责任证明造成的损害,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砖瓦厂在律师的协助下已经制作了损失明细表,应行政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不合理的行政赔偿判决,判决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砖瓦厂的经济损失并给付相应利息。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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