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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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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宝兴县戴某某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蔬菜案。2021年6月28日,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宝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宝兴县蜂桶寨乡邓池沟村三组戴某某菜地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程序,对戴某某正在采摘的厚皮菜进行了抽样,后经雅安市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检测,该厚皮菜农药氯氰菊酯含量1.16mg/kg(标准值0.7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残留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农产品。宝兴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七)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中,戴某某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厚皮菜,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鉴于戴某某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厚皮菜未上市进行销售,未造成损害后果,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戴某某进行了从轻处罚。
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农(畜、水)产品是指在使用农业投入品后,未达到规定的间隔期或休药期,尚存在残留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消费者食用后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严重的会危及生命,故农产品生产者应该在正规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店购买合法的农资,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达到足够的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后再进行收获、捕捞、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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