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沿府通〔2021〕4号
为加强本县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二、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和平街道:迎将桥社区,花花桥社区,丁字口社区,联桥社区,枫香社区,大溪社区桐兴组,大坪村龙洞沟片、仲茶组、桃红组、凉风洞片,山坪村新房组;
(二)团结街道:月亮岩社区,红星桥社区,田坝社区,燎原社区,肖家社区,复兴村;
(三)沙子街道:十二盘社区,塘山社区,新沙社区,玉桐村,永红村,南庄村,金龙村,龙家岩村;
(四)祐溪街道:黄板社区,思源社区,坝坨社区,沙坨社区,红旗社区,狮马社区,曾子社区新基组、星火组;
(五)黑水镇:麻竹溪村城子组;
(六)淇滩镇:淇滩社区,和平村,彭华村;
(七)其他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除夕中午12时至次年正月十五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调整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能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举报事项,并告知举报人核查结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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