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铁岭男子因强制猥亵男学生被刑拘。男子秦某,今年41岁,无业,有同类犯罪前科,平时经常关注学校的动向。案发当天,秦某见男高中生小明独自一人在大街上行走时,假冒学校老师身份,将小明哄骗至居民楼道内,后使用喷雾剂、电棍等物品伤害小明,意图使小明失去抵抗能力后,对其实施侵害。
小明反抗逃脱后,立即报警。后警方根据线索将秦某抓获归案。目前,秦某已被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九派新闻)
以案说法:
真的是胆大包天!光天化日之下,男子居然假冒老师并使用喷雾剂、电棍等攻击性嚣具,对手无寸铁的男学生下手,令人愤慨!必须严惩。
在许多人的认知里,或许以为只有强制猥亵女性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的相关法条,不论行为人是男性或女性,只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男性实施猥亵的,其实也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同样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将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秦某假冒老师身份将小明哄骗至居民楼楼道后,使用暴力手段对小明实施猥亵,其行为本质上就是属于强制猥亵行为,故符合强制猥亵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依法应当立案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法条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如有聚众、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秦某是在居民楼楼道中,对小民实施侵害的。即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可能大家觉得,秦某实施侵害时楼道里可能并没有人,不符合“当众”实施的。这里要说明一下,刑法对”当众“定义是指可能会被人看见即视为“当众”,而不是事发现场有没有被人看见。
有人问,秦某的目的会不会是想“强奸”小明?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只适用于男性强奸妇女的处罚,而对男性实施性侵的,还是以强制猥亵罪处罚。
如果秦某对小明的侵害行为,造成小民极大的精神创伤,出现心理压力过大等情况,小明监护人是可以在检察院对秦某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相应民事赔偿的。
据警方后续发文中称,秦某还有其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呼吁受害人提供线索。目前已有人报案,那么意味着,对秦某的处罚不仅于此。当然,如若秦某在警方发现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最后,呼吁学校加强一下学生的自我保护安全意识,切勿轻信陌生人,以免被坏人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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