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因车祸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张某拒绝对其进行照顾,刘某父母希望能够以刘某名义提起离婚诉讼,请问应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刘某的监护人目前为妻子刘某。在民事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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