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晚,阳光城集团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阳光集团与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拟签署补充协议。
公告称,自泰康协议转让减持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前期签署的《合作协议》自动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各方之间不再依据《合作协议》享有或承担权利及义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即,阳光集团将不再履行此前与泰康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安排、未来业绩补偿等约定。
原合作协议中,就公司治理安排、分红、未来业绩补偿等方面进行约定。其中要求阳光集团对阳光城未来十年的利润进行承诺,若某一年无法完成,则由阳光集团将差额补偿给阳光城。同时约定在泰康持股比例降至 9%以下时,以上承诺可以另行协商。
原《合作协议》相关承诺之有效的条件系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的持股不低于 9%,现泰康持股比例降至 3.99%,根据《补充协议》,若公司未完成合作协议中的涉及的年度业绩,将不会收到阳光集团承诺的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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