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航空飞行营地 管理规定
字数:4733 阅读:12分钟 来源: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2021年12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发布关于《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年12月29日,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表示为进一步规范航空飞行营地建设、申请及管理工作,统一营地发展思路,促进航空运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制定了《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式印发。
“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同时废止,已命名的航空飞行营地不得继续使用“国家级航空飞行营地”、“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等名称。”
关于航空飞行营地规范的名称格式详见规定:
第十二条 航空飞行营地的名称规范格式为“地点+运行 单位简称+航空飞行营地”。命名名称的使用期限为 4 年。使用期限截止前,申请单位可以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命名期限。
《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航空飞行营地安全、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飞行营地”,是指为大众提供 因地制宜的航空运动知识普及、航空运动培训、竞赛表演、 休闲娱乐飞行服务和产品而设立的综合场所; “校园航空飞 行营地”是指以大、中、小学校园为基础,开展青少年航空 运动项目及文化普及的场所,校园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将 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全国航空飞行营地的顶 层设计,依据全国航空飞行营地发展需求制定航空飞行营地 标准,考核评定航空飞行营地等级,开展航空飞行营地培训, 对接航空运动产业资源落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航 空(模型)运动协会(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区航空飞行营地的管理工作,有权在本辖区内依照本规定 及相关法规命名、监督、检查、处罚本辖区内的航空飞行营 地,可以利用航空飞行营地组织航空运动项目活动,推广航空运动项目,提高航空运动竞技水平,满足大众航空体验、 休闲和娱乐的需求。
第五条 航空飞行营地的建设运行应以安全为基础,按 照“谁命名、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 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航空飞行营地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融合发展的基本路线,以最终达到建成“自愿、 自律、互利、共赢”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共同体,满足人民 群众对航空运动多层次、多样化的目标需求。
第二章 申请和命名
第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负责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评审工 作,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命名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 评议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经评审符 合航空飞行营地安全运行要求的,由属地管理部门命名为航 空飞行营地。
第八条 申请命名航空飞行营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在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及航空运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质;
(二)航空飞行营地的规划、建设等应符合《航空飞行 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附件一)的相关要求,并且已 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三)具备掌握空中飞行动态、保障飞行活动安全的专 业设施设备和交通、医疗、救护、消防、通讯等条件;
(四)配备具有独立开展航空体育项目能力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符合《航空飞行营地人员规范》要求的专职或兼职的 工作人员;
(五)配备符合航空体育服务要求的器材;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安全运行方案、 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及安全责任制度;
(七)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事件及航空飞行事故记录,两 年以上五年以内曾发生过重大不良事件的,须确保已妥善处 理并完成整改。
第九条 命名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航空飞行营地申请表(附件二);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场地坐标位置、平面图及土地所有权情况说明;
(四)场地基本设施情况介绍;
(五)场地运行管理制度及安全保障制度;
(六)场地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七)有效期内的场所(机场、临时起降点或临时空域) 使用批准文件(起降不需要空域的应予以说明);
(八)运行项目、航空器材及对应的适航证明材料(飞 机/热气球提供适航证;动力伞/三角翼提供发动机编号;滑 4 翔伞提供伞头编码;航空模型和无人机编号);
(九)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介绍(需附相 关人员专业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十)属地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存在弄虚作假,将 取消该申请单位 3 年以内申请命名航空飞行营地的资格,并 在全国范围内被通报。
第十一条 航空飞行营地被命名后,属地管理部门应要 求申请单位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航空飞行营地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航空飞行营地的名称规范格式为“地点+运行 单位简称+航空飞行营地”。命名名称的使用期限为 4 年。使 用期限截止前,申请单位可以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命名 期限。
第十三条 航空飞行营地如变更下列任一事项,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文件上报属地管理部门:
(一)申请单位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办公地点或者联络地址变更。
(四)机场(起降点)或飞行空域发生改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航空飞行营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属地管理部门命名的名称进行宣传。经中 国航空运动协会等级考核评定为 4 星级以上的航空飞行 营地,可以使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星级营地标识。
(二)依法依规享受国家优惠扶持政策,纳入相关行 业发展规划。
(三)在与第三方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办国家级 赛事、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四)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供的相关知识学习、 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落地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推广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使用“去飞行”航空体育智能消费平台进行推 广。
(六)共享全国航空飞行营地发展资源。
第十五条 航空飞行营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航空运动事 业安全有序发展,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和属地管理部门 的检查监督。
(二)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中国航空运动形象, 维护航空飞行营地的品牌形象,完善航空运动基层组织建 设。
(三)遵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的航空飞行营地顶层设计规划,积极参与航空飞行营地等级评价。
(四)为大众提供安全、专业、周到的航空运动产品 和服务,配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产业项目落地;
(五)为国家级、省级集训队伍提供优质服务,积极 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交给的训练任务;
(六)普及航空知识,传承航空运动文化,培养航空 运动人才,充实国家航空人才后备力量,增强国家航空事 业发展动力。
(七)承接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组织、承办社会公益 活动。
第十六条 航空飞行营地不得自行以命名名称签订任 何合同。
第四章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是航空飞行营地安 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营地安全运行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将本营地提供服 务的人员和器材信息应录入全国航空飞行营地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建设 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当设置科学、合 7 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 程,应对航空飞行营地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及岗位技能 培训。
第二十一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对所有在本营 地参与航空运动飞行活动的人员、航空器和航空体育器材负 监管责任,未经本营地运行单位书面检查批准,不得开展飞 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其它航空法规的要求组织飞 行活动,加强与空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未经空管部门批准 不得开展飞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各类设 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 护维修。
第二十四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为本营地内涉 及营地运行的工作人员、器材、场地设施等购买保险。
第二十五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当加强运行信 息统计工作,每年 12 月底以书面形式将本年度运行情况及 营地建设和发展状况报属地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联合相关专业机构定 期发布《中国航空运动及航空飞行营地年度发展报告》。
第五章 考核与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依据《航空飞行营地 星级划分与评定》(附件三)的相关要求,对航空飞行营 地实行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考核的领导工作, 同时组织成立考核工作组,由考核工作组负责四星、五星 级航空飞行营地评定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按照《航空飞 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团体标准的要求,经属地管理部 门推荐,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包括文 字说明、照片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营地提交 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选取部分营地进行实地考核。
第三十一条 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 底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五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表 B.1 应达到 140 分,表 B.2 应达到 160 分。 四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表 B.1 应达到 110 分,表 B.2 应达到 130 分。 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等级的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 标准由属地管理部门根据《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 9 团体标准自行制定,并由属地管理部门组织评定和考核工 作。
第三十二条 考核等级和考核工作情况将作为中国航 空运动协会规划航空飞行营地布局以及扶持政策导入的 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评定后确定航空飞行营地级别, 并对航空飞行营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对航空飞行营地进 行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航空飞行营地应在收到不合格 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 成后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再检。
第三十五条 如航空飞行营地或相关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属地管理部门应取消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并永久禁止相关企业及个人参加 所有航空运动赛事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经属地管理部门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航空飞行营地,如超过规定时限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属地主管部门将暂停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待该航空飞 行营地整改完成,经属地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书面意 10 见后,方可恢复命名。
第三十七条 如申请单位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航空飞行营地,属地管理部门应立即取消该航空 飞行营地的命名,并取消相关企业或个人 3 年内再次申请 航空飞行营地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如航空飞行营地拒绝接受属地管理部门的检查,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属地管理部门应取 消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并取消相关企业或个人 3 年内 再次申请航空飞行营地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已获得航空飞行营地命名,但不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航空飞行营地,属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取消 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
第四十条 在未取得属地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借、买卖、转让航空飞行营地证书和挂牌的航空飞行 营地,属地管理部门应暂停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该航 空飞行营地需取得属地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恢复命 名。
第四十一条 所有对航空飞行营地的处罚决定均应由属地管理部门上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各相关部门,并通 过官方平台向全社会通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有权追究航 空飞行营地因违规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 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 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
附件二:《航空飞行营地申请表》
附件三:《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202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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