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指的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时,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种类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的制度,抵销后,债权债务终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主张债务抵销的范围,且通过大量的法律实践予以确认。但关于债务人是否有权提出抵销,法律界看法不一。
传统观念认为:
债务人无权在破产程序提出债务抵销,管理人也不得主动抵销。该观点系从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个别清偿的角度出发。
举个例子:
假设破产企业A有3个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B、C、D分别享有对破产企业A的债权100万,破产企业A对债权人B另享有债权150万。
普通的破产财产分配:
企业A实现对B的债权,取得可分配财产150万,则B、C、D均为普通债权人,可平分A的剩余财产,每个债权人分得50万。
许多法律从业者认为:
如企业A和债权人B具有某种特殊联系,共同制造债权抵销情况,A主动抵销150万债权,则债权抵销后,企业A无财产。债权人B得到全额清偿,C、D一无所获,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国法律不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提出主动抵销。
但笔者认为:
我国法律同样保护债务人权利。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保护破产企业A的合法权益。如企业A客观上难以实现对债权人B的债权,此时,应当考虑到保护破产企业A的财产,避免出现破产企业A无法从债权人B处受偿,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且仅有一种特殊情形出现时,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互负债务,即如破产管理人主动抵销,可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以笔者近期处置的一个案件为例:
破产企业A在破产受理裁定出具前已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确认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B应当向破产企业A偿还欠款3000万元,后破产企业A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经管理人调查,债权人B面临大量诉讼案件,存在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
此时,如破产企业A无权主动要求债务抵销,对破产企业A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故经笔者说明,破产管理人最终根据该规定,认为破产企业A依法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要求抵销破产企业A与债权人B的互负债务。
在该案中破产法院是根据破产法第二条,是以破产企业A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原由,故出具裁定受理裁定,而不是因为破产企业A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
本案中,债权人B为避免破产企业A对其行使债务抵销权,指示案外公司X向破产企业A的破产管理人申请申请变更债权人,称其受让了B对破产企业A的债权。但经笔者的工作,最终破产管理人以无证据证明债权转让事宜曾以任何方式通知破产企业A为由,拒绝案外公司X的请求。
从本案实务可知,破产程序中,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的前提下,债务人主张债务抵销于法有据,应当积极主动地推动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债权审查情况、债权具体金额,结合债务人财产状况,确保在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主动行使抵销权。
郑大鹏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诉讼与仲裁事务部主任
风控委员会主任
多年从事债务重整与不良资产业务,与各银行及AMC均曾有多次合作。其曾为瑞威资本、九信资产、恰宝资产、中财银发投资基金、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东亚银行、瑞怡投资等单位提供资产包估值、定价及处置等服务,同时与东亚银行建立紧密合作关系。郑律师还是上海著名互金公司麦子金服以及海银金控、诺诺镑客、睿银金控、诺友金融的长期合作律师,承接了大量的清收工作,在无抵押的保证类案件中,回款率也均达到了30%以上。
郑律师在执业中代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上海地区军事代表局、徐家汇商城、华泾镇人民政府、中储粮集团、际华集团、中瑞财团、明力德实业、浙江中天建设集团、复星集团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普天(A股上市公司)、韩华新能源(世界500强企业)、福银控股等众多疑难诉讼案件。
魏依晨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业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海商法专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法律基础扎实,思辨能力、接待能力和综合应对能力强。能有效协助主办律师办理金融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积累刑事法律风险管控和处置经验。
目前为多家知名企业和包括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的多家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等服务,对于企业治理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审查等方面,均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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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汇集了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的律师精英,并聘请了在法学理论与实务领域享有盛誉和崇高威望的法学教授等担任专家顾问,目前拥有近两百人规模的团队。律所目前业务涵盖金融证券、不良资产、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务、公司事务、刑事事务、国际法律事务、投资并购、互联网法律事务、破产清算事务、知识产权、不动产征收事务、诉讼与仲裁事务、劳动人事法律事务、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等领域,下设14个专业化业务部门、5个事务中心,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法律服务。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为诸多知名中外企业提供了法律服务,如:阿里巴巴、中国平安、中国商飞、上药集团、上港集团、中储粮、新兴际华、工商银行、IBM、西门子、莱克斯诺等。同时,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还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局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中心、上海市静安区金融办、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解放军某部等。
此外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也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法学院(知产学院)、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法学院等多所知名高校的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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