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 #000523#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浪奇、*ST浪奇,代码:000523)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查明,广州浪奇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通过上述方式,广州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234,322,859.99元,虚增营业成本6,023,835,603.98元,虚增利润210,487,256.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8.07%。广州浪奇《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651,448,598.32元,虚增营业成本6,450,009,272.10元,虚增利润201,439,326.2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6.57%。
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美化报表,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通过上述方式,广州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956,423,831.44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5.84%、披露总资产的13.54%、披露净资产的50.53%。《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1,082,231,342.91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8.58%、披露总资产的12.17%、披露净资产的56.83%。
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浪奇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傅勇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傅勇国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2020年9月28日,广州浪奇发布了《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年11月10日,广州浪奇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年1月9日,广州浪奇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粤调查字210023号)。
历史成交显示,2020年9月25日,广州浪奇股票收盘价5.70元/股,9月28日、29日、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股价大幅下挫,9月30日收盘价为4.17元/股。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广州浪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广州浪奇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广州浪奇案的索赔条件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9月27日买入广州浪奇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9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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