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
萧山区正式获批开展
“同股不同权”改革试点!!!
8月24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完成
对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不同权”
相关章程备案手续。
这是最近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则新闻,引起了创业圈、法律圈的极大关注。很多客户咨询我是不是法律有了新的变化或者新的解释,我的回答是也对,但不完全对。为什么呢?本文就从【政策解读与现行法律规定】、【同股不同权在有限公司的实践价值】、【同股不同权在上市公司中的实战意义】三个方面展开,以期能够帮助大家厘清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本质。
一、政策解读与现行法律规定
1.同股不同权简述
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科创板又表述为“表决权差异安排”,一言以蔽之,就是股权与表决权可以不一一对应,具体可以见我们之前的相关文章——《内地首创!深圳率先放行”同股不同权“,一文带你解析新制度》。
2.本次备案范围
在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型股份有限公司(上级授权范围内)。
3.法律法规依据
(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是法律对于股东表决权的一项任意性规范,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其他约定。
tips: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同股不同权制度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次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仅仅是在是实务操作中予以明确并提供便利。
(2)《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二十六)关于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定。
tips: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同股不同权制度本身是突破公司法的规定的,目前仅在科创板试点作了一些突破,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4.本次亮点:在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的科技型股份有限公司(上级授权范围内)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
什么是“科技型股份有限公司?(上级授权范围内)”由于涉及政策规定,我们特地咨询了萧山区市监局,回复如下:
(1)“上级授权范围内”:在萧山市监局登记并通过的【注册资本3000万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规定比较明晰,没有特别多的解释空间。
(2)“科技型公司”:满足科创板上市的行业,或者公司登记的时候自己选择的行业和科技行业相关的或者科技力量较强的公司,这个解释相对空间较大。
二、同股不同权在有限公司的实践价值
1.鼓励创新创业,增强人力资本的股东权利
诚如前面的分析,有限公司本身在公司出资权与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以及其它股东权利的转化之间就可以通过有限公司的章程来进行约定与设计,这种同股不同权的设计在人力资本时代可以解决人力资本无法直接作为公司股权出资形式的法律限制,可以让更多的创始股东通过较少的货币资本,加上全职投入获得更多的股东权益。
举个栗子,我们在给创业公司设计股权的时候,有一些明星创业者,一开始就会有天使投资人愿意按照同股不同权的形式投资,比如早期公司的注册资本200万元,由财务投资人出资120万元,创业团队出资80万元。依据《公司法》默认的规则就应该是财务投资人出资比例60%,相应表决权60%,股东分红权也是60%等等;创业团队出资比例40%,相应其它股东权利也是40%。
但是财务投资人愿意公司采取同股不同权,不仅表决权,其它股东权益也愿意做让渡,那我们就可以在有限公司章程里做设计,把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等权利相分离。
2、使用股权交换人才、资金、资源的过程中,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
创业之路漫漫,股权是核心资源。创业过程中,创始人需要用手中的股权去不断链接人才,交换资金与资源。所以大部分创新创业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创始人/团队股权被稀释的问题。这个时候有限公司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就可以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保证创业公司在上市之前核心灵魂人物/团队始终可以一直操盘,不影响公司的稳定与发展。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衔接问题。因为目前在咱们的沪深两市主板还是使用同股同权制度,没有放开同股不同权制度,所以在创业公司的资本规划之路上,尤其是长期通过公司章程设计使用同股不同权制度的非上市公司要尽量选择可以使用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市场板块,比如国内的科创板、香港的联交所或者海外的资本市场,务必要做好制度适用的规划、调整与衔接。
三、同股不同权在上市公司中的实战意义
1.我国可适用该制度的资本市场
目前,同股不同权制度仅在我国的科创板被放宽适用,相应的投票权比例也仅限于1:10。另外,香港的联交所在2018年也放开了同股不同权制度,小米是第一家在香港吃到这个红利的创新公司。
2.创始人在股权分散情况下可保证控制权,践行长期主义
最早使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就是谷歌,谷歌在2004年上市的时候,它就通过发行这种AB股,保证公司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它的创始人手里面,当时佩奇与他的合伙人只有20%的股权,但是他们拥有公司60%的控制权。这背后的逻辑就像创始人说的,他们可以专注企业长期的投资、长期的发展,而不会担心下一个季度我报表里边的数字长的好看不好看。这就使得创始人在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保证了控制权。当时京东上市,刘强东也是巧妙安排了这一制度。
3.通过同股不同权制度防止敌意收购,可保证创新初心
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敌意收购,敌意收购就是未经标的公司管理层同意的强行控制,强行争夺标的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敌意收购者也被称为“门口的野蛮人”,2015年的宝万之争,对于万科以王石为首的经营团队来说,宝能就是敌意收购者。万科因为是主板上市公司无法使用AB股制度,设想如果当初万科AB股的制度安排被允许,那么即使高管只掌握很少一部分的公司股权,仍旧可以通过他们掌握B型股的这种股票,掌握公司的投票权,从而牢牢地控制住公司而不会被敌意收购。
Facebook在2012年上市,它也采取了AB股的形式。一般的创业企业在经过三轮融资以后,基本上创始人就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权,因为公司每一轮融资都会有股权被稀释。但是Facebook正是采取了这种AB股的形式,它经过了十轮融资以后,它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还牢牢地掌握了公司将近60%的投票权。
综上,本文借着杭州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的创新举措尝试厘清同股不同权制度在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中的适用空间与实践意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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