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当地一位网友向相关部门咨询,浙江的育儿假计算周期是周年还是自然年,是在孩子一个周岁期间给予育儿假还是每个自然年给予育儿假,如果员工在生产后进入的单位工作,其孩子现还未满三岁,是否还要给予其育儿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也就是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如果员工在生产后进入的公司,其孩子现还未满三周岁,应当给予其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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