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化工企业无缘由被环保局责令停产停业,请问该化工企业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也就是说,环保局并不能直接作出要求企业停产停业的处罚,作出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为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第二、建议化工企业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般表现为:(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第三、在这里提醒一下,在人民政府最终作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未告知的或未举行听证的,属于重大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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