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月7日公布20余项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规则。其中,《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增加三种回购适用情形。
证监会曾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通知,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涉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此前指出,本次规则整合具体内容包括合并监管事项相同但分散各处的规则,并修改过时、重复、矛盾之处,形成统一、明确的专项规则等。整合后,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将化繁为简;内容更为规范合理;数量显著减少。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起草说明指出,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三种回购适用情形,同时考虑到“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回购情形主要适用其他规则,未纳入《回购规则》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说明介绍,主要修订内容: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起草说明表示,本次整合旨在减少规则数量、解决规则矛盾,对原规则内容暂不作实质性修改。目前,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后续全面修订时将对相关意见充分考虑。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起草说明表示,规则明确和完善了分拆条件。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
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修订说明介绍,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将规则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导性文件修改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表述,删除原规则章节名,统一编号后形成15条规则。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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