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一公司被曝“迟到1次扣1000元工资”,而在记者前往该公司进行采访了解具体情况时,公司负责人态度恶劣,并大喊“滚蛋”,要求记者自证身份,随后,事件很快引发了广泛热议,舆论持续发酵。
时事聚焦:巨额罚款?一员工自曝因迟到被扣3000元工资!
据当事人程先生透露,其是在去年10月入职该公司,并被告知公司有规定,迟到一次,每次罚款1000元。由于加班频繁,程先生在去年11月向公司提出离职,而公司按规定会在月底将11月份的工资结算给他,最后核对金额时发现只到账2017元。
对此,公司表示,其底薪4800加上销售提成,原本是5000余元的工资,因他先前迟到3次,合计需扣除3000元,因此,发放金额是没问题的。但程先生认为,只因为迟到就扣除大半的工资,这是不合理的,自己无法接受公司这样的做法。
对于程先生的爆料,据最新消息,疑似公司另一负责人许总在短视频平台曝光了相关“反转”证据,意在证明此事另有隐情,程先生的迟到并非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多次以头痛、家中宠物猫丢失等理由进行肆意迟到、早退及旷工。截图中显示,程先生入职以来考勤存在的异常情况包括早退150分钟,旷工2次、旷工时长960分钟、缺卡9次。对此,程先生也予以回应,表示自己考勤异常也是因为10月有进行为期三天的培训,公司对其不要求打上班卡,只要打下班卡。可见,本起事件中,双方各执一词,目前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针对针对此事件,和各位读者一同探析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以法说事: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进行罚款的权利吗?
1.本事件中,迟到1次扣1000元工资,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通过规章制度的约束,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因此,公司确立迟到罚款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合情合理且很有必要的,经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员工也应当遵守,但是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合规,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迟到扣减工资的事项应当经民主程序,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相违背,在确保规章制度合法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合理性,作到错罚相当。
2.企业破产时欠付的员工工资,法律规定如何清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现实生活里,员工遭遇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故意拖欠工资,该如何维权?
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有权也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工会组织、劳动监察部门等的帮助,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此外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在规章制度中设定对员工罚款的相关条例,而按时上下班也是最基本的职场道德礼仪,但由于生活的变化莫测,偶尔一两次上班迟到也是很常见的事情,从情理上讲,如若是不可预料的、无法避免的情况,企业应该给予谅解。
当然,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尽管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罚款权,如果员工存在肆意迟到且无正当理由,由此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合乎情理的考勤扣款是被允许的,但例如本案中“迟到1次扣1000元”这类超出员工正常日薪的罚款,肯定是不合法的。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员工进行严格管理,但绝不是蛮横无理、以“罚”服人。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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