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经发布,就引发了大家的热切讨论,大家关心的点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还能适用核定征收。
对此,业内普遍观点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非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即企业正常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并没有被绝对禁止,只是后续适用应该更加谨慎。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所得”在实际业务场景中,极易于与“劳务报酬”混淆,这也是业内持续讨论的一个热点议题。
那么二者如何区分?
单纯的从个税法的相关法条判断存在一定迷惑性,在这里我们比较认可学界的一种观点:
(一)自然人提供劳务,收入性质是劳务报酬还是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内容无关;
(二)根据个人还是团体、临时性还是持续性、自负盈亏与否等外在表征来区分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适用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的权利应当交由纳税人自己选择。
一、自然人提供劳务,收入性质是劳务报酬还是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内容无关
收入性质的判定与劳务内容无关,主要在于通过劳务内容进行区分存在一定分歧,原因有三:
1、劳务报酬列举的内容与生产经营所得列举的内容有重复,如“医疗、咨询”,有观点认为生产经营所得中有限定语“依法”,从而认为需要“执照”的医疗和咨询劳务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反之则为劳务报酬,从“依法”推导出“执照”,这个逻辑略显单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所得并非完全列举,都有兜底条款,而且很多常见劳务(如餐饮、运输等)未在两者列明内容中;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事劳务报酬列明的劳务,仍适用生产经营所得,说明劳务内容并非划分标准。
二、外在表征区分两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1、临时性还是持续性
是否持续经营是劳务报酬与生产经营所得的最根本区别,其他表征如个人还是团队、自负盈亏与否都是“持续经营”导致的。
从理论上“持续与否”用于区分两者可行,但实操中存在一定困难。如果通过有无固定经营场所来判断,就更加脱节了,没固定场所的或者以家为办公场所的经营者大有人在,证照分离、虚拟注册也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并不能否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2、个人还是团队
生产经营可以由一个经营者实现,像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经营者的情形十分常见,所以人数不具有判别性。
3、自负盈亏与否
有种观点认为,生产经营除了收入还包含成本、费用、税金等,属于“自负盈亏”,而劳务报酬往往按工作时间或者工作量来计算,是“旱涝保收”,这一判断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作为参考。
但实际过程中收不抵支的情况也是有的,只不过临时性的劳务中大家都不太考虑盈亏问题。
三、选择权交给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适用经营所得的本质是程序合法性,因为法律形式规定了经营主体不再是自然人,因此可以进行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选择不同经营身份、纳税主体身份,是基于管理与经营的商业决策,而税收的差异只是不同路径下的必然结果。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去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应当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因此,满足程序合规要件的,有实际真实业务发生的经营所得,依然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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