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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化审理 让减刑、假释不再成为顽瘴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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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胡启航

众所周知,我国刑罚具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价值功能。对于罪犯,不仅要体现依法惩罚的一面,也要通过教育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减刑、假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这两项制度允许在罪犯确已悔改、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其服刑刑期或者提前释放出狱,助其早日回归、融入社会,以实现激励罪犯改造、彰显刑罚人道精神的目的。

然而,近年来,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走过场、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对罪犯是否予以减刑、假释,仍然基本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为裁判依据。不少案件的庭审注重形式,忽视关键事实的查明,但实际效果不佳,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审查方法。

拒绝流于形式

明确配套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了计分考核办法,建立了备案审查、巡回检察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

尽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介绍,减刑、假释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行政审批色彩较为浓厚,突出表现为,采取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方式。”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表示,检察机关尽管也参与办案,但其意见与刑罚执行机关的意见往往高度一致,法庭上呈现的大多是同意对罪犯减刑或者假释,形成“一边倒”的意见。这样容易造成法院对证据材料的质证核查工作无法有效进行,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较为严重。

据了解,《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4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这次出台《意见》,既是现实所需,也是长远所虑。”罗智勇表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另外,2021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意见》的出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运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出实招、施实策、求实效,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此外,为进一步提升减刑、假释信息化建设及运用水平,《意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要充分利用减刑、假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执行信息平台及大数据平台等,采用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不断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同时,加强对减刑、假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的升级改造,不断拓展信息化运用的深度和广度,为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和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提供科技支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首先,要转变司法理念,聚焦庭审目的,彰显庭审功能,指挥引导庭审进程;其次,无论庭审还是书面审,人民法院均要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各类证据;再次,要既重实体,查明基本事实,又重程序,确保审判程序公开公正合法;最后,必须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做到全面充分合议,既讨论案件事实证据,又研究法律适用。

坚持实质化审理

细化具体标准

“现在开庭!”2021年12月17日,随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一声铿锵有力的法槌声响起,该院副院长卢玎担任审判长的李某减刑案开庭审理,吹响了该院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总号角,标志着该院对首批83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正式开启,也敲响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第一槌。

该院按照《意见》实质化审理要求,通知管教干警及随机选取的罪犯同监室人员出庭作证,对证据当庭进行质证、认证、调查核实,综合评判报请减刑人员的悔罪表现、心理健康状况、是否存在人格缺陷、再犯的可能性,确定罪犯是否真正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根据《意见》的4项要求,即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罗智勇表示,其核心在于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意见》细化了相关具体标准。据了解,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意见》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的审查方法。比如,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又如,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

此外,《意见》还对审查报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罪犯减刑后实际服刑刑期如何严格把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意见》第十条规定:“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严格控制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并根据罪犯前期减刑情况和效果,对其后续减刑予以总体掌握。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在减刑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上,应当从严把握。”

“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没有现成经验可循,《意见》作为规范性制度文件,要想真正落地见效,须经过实践之检验与完善,并辅之以必要的配套措施作为保障。”陈卫东认为,一方面,必须积极探索细化审理操作规程,参照相对成熟的各大诉讼基本流程运行模式,进行必要之改造;另一方面,要及时应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全面推行后将会带来的诸多挑战。同时,适应实质化审理带来的新要求,强化业务培训、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也要早日提上议程。

形成保障合力

共同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意见》高度重视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明确了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着力构建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有关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指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减刑、假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罗智勇说。

谈及检察机关如何更好贯彻落实《意见》,共同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表示,要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在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更好发挥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功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规范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刘福谦介绍,一是认真开展全程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二是依法全面审查证据。检察机关将落实《意见》要求,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准确审查证据,既审查罪犯客观表现,也审查罪犯主观表现;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也审查罪犯是否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既审查罪犯是否具备立功等减刑条件,也审查罪犯违规违纪被处分情况,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三是强化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实践证明,巡回检察是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巡回检察力量集中、方式灵活等制度优势,发现并纠正了一些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优势,深度接触在押人员和干警,全面掌握监狱犯情狱情,及时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等,为办理“减假暂”案件时准确提出检察意见打好基础。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灵活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意见》的印发,不但对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全面准确把握实体条件、严格规范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办案审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表示,在监督制约层面,形成内部监督、纪检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高效执法监督体系;在狱务公开层面,建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渠道畅通的执法公开机制,执法透明度不断提高。同时,进一步强化考核监督制约。例如,规定了公示和公开程序,规定了法律监督、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关于公安机关将如何贯彻落实《意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表示,《意见》出台以后,全国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依法报请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严密各项证据材料,做到有事实有依据、可追溯可查证,准确反映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法庭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协助人民法院建设远程视频庭审系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为确保《意见》得到贯彻落实,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出4项措施。”罗智勇介绍,一是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机制。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并高度重视实质化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意见》实施的具体情况。二是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探索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强化法庭调查等工作环节,确保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积极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沟通协调,强化各自职能作用发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使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推得开、立得住、经得久。三是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大对下监督指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件评查和业务交流,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统一裁判的尺度和标准。四是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减刑、假释法官的培训力度,增加地方法院法官学习交流的机会。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2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86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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