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捕杀、食用野生天鹅,将农药投放至天鹅栖息的水塘,导致9只野生天鹅中毒死亡。2021年12月29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毒杀天鹅案,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保、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晚,朱某保、朱某某为捕杀、食用野生天鹅,携带4公斤农药“呋喃丹”前往大通区孔店乡蔡城塘西北侧一藕塘处,由朱某保穿防水服下到藕塘内,将农药“呋喃丹”抛酒至水中。2021年1月13日上午,朱某保、朱某某投放的农药“呋喃丹”导致8只野生天鹅中毒死亡。2021年1月14日上午,朱某保、朱某某前往藕塘捕获1只中毒的天鹅,朱某某将该只天鹅带回家宰杀并腌制。之后,有市民在蔡城塘内发现天鹅死亡后报警。2021年1月14日,民警在现场调查时,又发现1只中毒的野生天鹅,后将该只天鹅送往淮南市龙湖动物园救治。
经鉴定,现场发现的8只死亡天鹅,及在朱某某家中查获的1只死亡天鹅,物种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在9只中毒死亡的天鹅内脏内均检出“呋喃丹”,9只中毒死亡天鹅价值1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保、朱某某为捕杀野生动物在藕塘内投放农药“呋喃丹”,导致9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中毒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予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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