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理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引发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传导性。
为了防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银行的专属业务,这活儿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实施。
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必须予以取缔。
(02)
非吸案件往往金额大、人数多,地域广、关系复杂,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
非吸案件的社会性决定了受害人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行业,资金来源多为养老、医疗、教育费用。
而非吸者为了实现目的,往往歪曲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或主流媒体对某方面事务的宣传,虚构项目。
前期会准时给予投资者高额利息,手段上极具欺骗性,由于早期投资者能够拿到利息,通过其不断宣传,引诱更多投资者加入。
因非吸利息及提成极高,如大部分公司员工提成比例为18至35%,最高可达60%,中间成本如此高昂,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回本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据统计,2013~2019年,北京市一审非吸案件总退赔比例不到投资总额的10%。
(03)
构成非吸犯罪,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如: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吸;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吸;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吸;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吸。
第二,公开宣传。
他们早期偏重于传统的宣传方式,如发传单、打电话等,而现在宣传手段则更加多样、专业。
公司成立甚至有专门的宣传部,通过报纸、网络、新闻发布会及聘请代言人等进行宣传,并借助主流权威媒体做专题报道,或在一些重要场所举办推介会、宣讲会、庆功会,邀请领导、新闻媒体参加,并录制成视频广泛传播。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如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吸。
第四,向不特定对象吸收。
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吸;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吸;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吸。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吸。
(04)
非吸如何量刑,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一、个人非吸20w以上,单位非吸100w以上或个人非吸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吸对象150人以上或个人非吸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w以上,单位非吸给存款人造成损失数额50w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在一年以下确定量刑起点。
二、个人非吸100w以上,单位非吸500w以上或个人非吸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吸对象500人以上或个人非吸,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w以上的,单位非吸给存款人造成损失250w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三至四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一般在十年至十二年内确定量刑起点。
非吸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05)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的通知:
一、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二、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考虑非吸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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