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重新编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和完善破产管理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办理破产质效,结合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决定重新编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工作原则
1.公开公正。本次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采取自愿报名方式,相关申报材料由申报人自行申报并将申报表于网络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2.择优遴选。本次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制定评分标准,结合执业信息、专业经验、专业能力、负面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入册名单。
3.高效规范。本次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上传、留痕,原则上无需提交全部纸质材料,申报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
二
名册计划
1.根据本市破产案件办理实际情况,本次重新编制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由90家机构组成,具体包括:15家一级管理人、40家二级管理人、35家三级管理人;本次新增的自然人管理人名册由10名自然人组成。
2.申报上一级管理人的机构,如未能被评定为该等级管理人,但是符合下一级管理人评定条件的,可直接参与评定下一级管理人,自然人管理人只能申报三级管理人。
三
申报要求
1.机构申报条件
(1)在上海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机构,以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机构在上海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申请编入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机构的申报条件详见《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申请。
(2)鼓励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多类型机构积极参与申报,相关咨询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其他从事破产清算工作的机构亦可参与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参照清算机构申报条件。
(3)现有管理人名册内的管理人,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若未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入册资格。
(4)在本次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完成并正式实施前,现行名册内的管理人正常履职,若有人员大幅变动或其他影响正常履职的情形,应及时向市高院和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
2.自然人申报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自然人管理人名册。
(1)本次编制自然人管理人名册与其所在机构挂钩,每个申报机构只能推荐一名个人参加自然人管理人申报。
(2)该自然人应当具有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验,具备法律类、会计类、金融财经类、经济类相关中级职称以上资格证书之一,且符合《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
(3)最终的自然人管理人名册应当受到各自然人管理人所在机构最终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条件限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或自然人不得申报入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出现解散、破产事由等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能力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4)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5)被从管理人名册除名,自除名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申报人应当对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不同级别管理人的要求,参照本公告附件中的相关评分标准,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具体级别管理人。
5.申报机构及团队成员的业绩计算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以提交申报表时所确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业绩为计分基础,团队成员办结相关案件产生于其在该机构任职期间的,计全分;团队成员办结相关案件产生于其在原机构任职期间的,现任职机构按40%计分,原任职机构若参加本次申报的,按60%计分。各申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所有团队成员的业绩制成详细列表(附件5、附件6),具体评分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3。
四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机构申报
申报机构所需提交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次公告附件1“机构管理人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提交,并根据表格顺序分类逐项提交,具体包括:
(1)申报表;
(2)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章程;
(4)是否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预备会员的证明文件;是否外地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预备会员的证明文件;
(5)有关执业责任保险或管理人专属执业责任保险(若有)的文件;
(6)本机构截止申报日,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中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清算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关资格证书);
(7)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办结企业破产、非讼清算、兼并重组等相关业务的委托书、合同、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凭证、清算公告等证明材料;
(8)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机构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办结案件的相关材料;
(9)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机构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并成功办结案件的相关材料;
(10)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作为管理人办结的破产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典型案例相关材料;
(11)截止2022年1月31日,破产团队成员参加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12)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机构或团队成员公开发表与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的文章证明材料;
(13)2017年1月1日至公告日自办专业刊物或微信公众号中原创发布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文章相关证明材料;
(14)2017年1月1日至公告日主办或协办、承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相关证明材料;
(1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处罚情况的承诺。
2.自然人申报
自然人申报所需提交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次公告附件2“自然人管理人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提交,并根据表格顺序分类逐项提交,具体包括:
(1)申报表;
(2)申报人所在机构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人与所在机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本人现行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法律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清算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关资格证书等);
(5)申报人是否系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预备会员或外地管理人协会会员、预备会员的证明文件;
(6)申报人参加执业保险或管理人专属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7)申报人所在机构是否同意其担任自然人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8)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申报人参与办结的企业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受理通知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终结裁定书等材料,以及非讼清算、兼并重组等相关业务的委托书、合同、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凭证、清算公告等证明材料;
(9)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参与办结上述案件入选最高院或省市级典型案例的相关材料;
(10)截止2022年1月31日,参加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11)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发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文章相关证明材料;
(12)2017年1月1日至公告日,申报人在本机构或其自办的专业刊物或微信公众号中原创发布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文章相关证明材料;
(13)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参加过破产法或相关领域研讨会、论坛相关材料;
(14)2017年1月1日至申报日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的荣誉证书等材料;
(15)可以证明管理人履职能力的其他事项相关材料;
(16)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所作承诺,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处罚情况的承诺(若无)及处罚材料(若有)。
五
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报流程和规范
(1)本次管理人名册申报材料中所涉事实起止时间,根据不同要求,分别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公告日以及2017年1月1日至申报日等,各申报人应当按要求填报。
(2)计入管理人执业经验和执业能力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或其他非讼清算类业务,均指已经办结完毕的案件或业务,正在办理中的案件或业务不计入统计范围。以相应案件或业务的办结时间为标准,计入机构或成员相应年份的业绩。
(3)申报人应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指定通道,按照提示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扫描件(具体网站正在开发过程中,请关注后续填报通知)。
(4)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
(5)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6)各申报人自行下载本公告附件相应申报表及业绩清单进行填报(具体业绩佐证材料通过网络在线上传扫描电子版,纸质版无需提交佐证材料),A4纸打印后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骑缝章,于2022年3月11日前一并邮寄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535号商事庭胡晓萌收 )。
2.评审采用三轮评审制
(1)第一轮评审对申报表进行审核。申报人对照申报表相关项目和本公告附件3、附件4公布的评分标准进行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内容自动计分,市高院、市司法局共同对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后得出最终审定得分。申报机构超过入册名额1.2倍的(108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1:1.2比例确定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名单;申报机构低于入册名额1.2倍的,全部进入第二轮评审。自然人申报人数超过入册名额的2倍的(20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1:2比例确定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名单;自然人申报人数低于入册名额2倍的,全部进入第二轮评审,在最终机构管理人名册产生后,按照自然人管理人所在机构必须是机构管理人的要求,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名单将于4月中下旬专门公布。
(2)第二轮评审采用书面考核方式进行。每个申报机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的所有成员均应参加书面考核,自然人管理人均应参加书面考核。书面考核合格的申报人均可进入下一轮评审。书面考核时间初定于2022年5月,届时将另行发布考核通知。书面考核成绩以该机构参加考试人员的平均分计算,团队成员全部参加考核的,在最终计算出的权重分基础上另加2分。
(3)第三轮评审采用面试及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一级管理人和自然人管理人的第三轮评审采用现场面试方式,由前两轮总分排名前20位的一级管理人候选人以及20名自然人管理人候选人分组面试;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的第三轮评审采用书面方式,由管理人评选委员会进行书面评审。第三轮评审预计于2022年6月进行,届时将另行发布面试通知。
(4)申报表权重占50%,书面考核权重占30%,面试及书面评审权重占20%,合计得出申报人的总得分,根据总分高低排名确定最终入选初审名册的机构。
3.公示。初审名册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海市司法局官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4.复核。公示期满,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申报人从初审名册中删除,缺额由备选名单中分数最高的申报人递补。
5.公布。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海法院网、上海市司法局网站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六
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申报联系人:
市高院 胡晓萌(63080000*5211)
市司法局 张弦(24029143)
举报电话:12368
附件
1.机构管理人申报表
2.自然人管理人申报表
3.机构管理人评分标准
4.自然人管理人评分标准
5.申报机构业绩清单
6.申报机构团队成员业绩清单
7.自然人管理人业绩清单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供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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