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工人日报》曾报道:疫情期间企业效益下降,有的公司便以“末位”为由对员工随意降职降薪,而这一行为,也引发了《中国青年报》痛批:以末位为由随意“降职降薪”的企业,不能太任性!
其实不论是末位淘汰、还是降职降薪,本质上有可能都是为了人员优化降低成本,而这种打擦边球的“减负”方式,合适不?
特别是在房地产行业,为企业“减负”的方式可以说五花八门,
例如:因强制考评不合格,履职不力而被降职降薪,又或因未完成销售回款被强制调岗、甚至淘汰,遇到这类情况,当事员工一般都不堪忍受压力,最后只能妥协。
其实员工能否胜任工作,与其工作能力能否履行岗位职责有关,而非与其他人的排名高低决定,所以,这类规定明显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还有部分房企通过各种明示暗示、挑刺、威胁等手段逼迫员工尽快离职,并不给予补偿:
当然,最常见的就是某房企带头搞得停工留职,最后被各个房企直接拿来借鉴:
还有就是让HR挑每一个员工的毛病,找到问题,直接解除,不给补偿。
比如,有员工将公司OA系统借给施工单位人员使用(这并非大问题)......。
还有一些公司选择了提前放假,上班时间等待公司另行通知,员工在此期间另外找工作就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无论你干了多少年都拿不到补偿,这就要看双方谁耗得起了:
而有的公司却忙着年底冲刺搏一把,取消一切休假,不接受,那就走人。
还有的房企,员工离职之后却拿不到工资,一再催促下,公司找各种理由进行拖延... ... 不过事实证明,这家公司确实是因为没钱,因为就在这二天,该房企刚宣告了违约,暴雷在即...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对员工降职降薪,涉及合同条款的变更,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前提,并采用书面形式落实。
现实中,不管是“末位淘汰”还是“变相降职降薪”,用人单位的理由往往是员工表现不佳,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为由。但是,不少单位的管理制度本就不合规,也缺乏员工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事实依据。
所以企业单方面对员工施加惩罚,很可能涉嫌滥用经营自主权,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即便是调整岗位或薪酬,企业也要采取合法程序,而不能由着性子胡来。
企业不能遇到事情就拿员工“开刀”,抱着打法律“擦边球”的侥幸心理,以经营自主权为幌子,而无视或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时,我就想起了佳能珠海的补偿,员工最多可以拿150万,企业与企业的差距咋这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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