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海法院发出
首份“诉前调书”字号
民事调解书
案件详情:
2018年,广东某涂料公司与四川某装饰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由广东某涂料公司向四川某装饰公司供应油漆及配套涂料。
此后,广东某涂料公司多次向四川某装饰公司供货,累计供货金额为33万余元,四川某装饰公司累计支付货款20万元,剩余货款13万余元一直未支付给广东某涂料公司。广东某涂料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未果后,起诉至江海法院,要求四川某装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下称“江海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适宜调解,诉前调解员便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因一方当事人远在四川省成都市,为了节省当事人的出行成本、加快调解进度、促进纠纷尽快化解,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线上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
当事人听说可以足不出户化解纠纷,欣然接受了线上调解方式。在调解员居中调处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广东某涂料公司同意减少收取违约金,四川某装饰公司向其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14万余元。
调解结束后,江海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诉前调书”字号民事调解书,这是法院首次采用该字号制作发出的调解书。
除了向法院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之外,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还可以由原告向法院递交撤回起诉材料申请书,法院将以诉前调解案号结案,不再另立民初案号。诉讼前经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或经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担心对方不能按调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诉前调书”是人民法院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案号,是贯彻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落实诉前多元调解工作新举措。一直以来,江海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
今后,江海法院将继续努力优化司法服务,不断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多元解纷,加强诉前调解力度,推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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