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汉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其在入职时,该单位收取了其3000元的安全保证金。据其了解,整个单位有50多名驾驶员都交纳了3000-5000元不等的安全保证金。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尽快查处该单位这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收取的安全保证金。
汉台区委办公室回复:
一、调查情况
经查,自2009年起,汉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招聘环卫车辆驾驶员时,每人收取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安全保证金(2018年前每人3000元,2018年起每人5000元),离职时全额退还。若驾驶员在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汉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驾驶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款项从司机工资扣除,不动用安全保证金。该处收取的保证金由财务科统一纳入单位账户进行管理,截至目前,该账户中共有60名在职司机的安全保证金(总计22.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规定,环卫处向聘用驾驶员收取安全保证金的行为不合法。
二、处理情况
汉台区监察委员会已责令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退还所有聘用司机安全保证金。1月11日,汉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已将3000元安全保证金向你全额退还。目前,其他驾驶员保证金退还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汉台区监察委员会将对此事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所有保证金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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