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王伟 通讯员 苏法萱
外卖骑手通过APP注册个体工商户、超市配送员穿着工作马甲进行配送、与骑手签合同、发工资、买保险的主体各不同……这些情况下用工关系如何认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其中几起劳动关系的认定引人关注。
说“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就成了吗?
某平台管理公司是外卖平台苏州浒墅关站点运营商。圣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通过APP注册时,圣某按软件提示开启了人脸识别并录入“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语音。
2019年8月,圣某在外卖配送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平台自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圣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圣某注册成为骑手后,通过平台APP接单且无法拒绝平台派发的订单,其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平台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不仅向其发放薪资,还制定考勤规则,对其服务进行监管,尤其是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对超时配送根据客户评价予以惩罚,应当认定平台管理公司对圣某进行日常用工管理。
法院称,平台管理公司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引导圣某在线签订有偿劳务性质的格式合同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不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为由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无法认定圣某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真实意愿。鉴于圣某与平台管理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圣某与平台管理公司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
穿上工作马甲就是员工了吗?
刘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通过网络签订《共享经济用户协议》,成为某大型超市驻点配送员。某服务外包公司承接该超市配送业务,向刘某赠送工作马甲并计发配送劳务费。
2020年4月9日,刘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刘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服务外包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获支持。服务外包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与该外包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刘某自带交通工具注册APP参加配送服务。平台派单时其可以选择接单或不接单,并无派送单数或时间限制,既未对刘某劳务提供过程加以管理,也不禁止刘某为其他平台提供劳务,该外包公司对从业者的控制力明显较弱,仅依据赠送的工作马甲不足以确定从属关系,故判决刘某与服务外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依托互联网平台而生的新就业形态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是否将劳动力供需双方一概确立为劳动关系,则需要在规范发展平台经济的背景下慎重考量。本案从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中最核心的人格从属性出发,重点分析从业者的自主性与服务外包公司的控制力,准确避免了外观主义对实质法律关系认定的影响,回归灵活就业中关系松散、来去自由的一类样态,对避免出现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泛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劳动者面临多个主体怎么办?
苏州某公司系某互联网平台的运营公司,赵某丙系该互联网平台骑手。苏州某公司与济南某公司签订《项目外包协议》,委托济南某公司完成苏州区域内的客户送件任务。济南某公司遂将未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放置在苏州某公司处,骑手在劳动合同上签完字后,由苏州某公司寄回济南某公司盖章。
赵某丙的工资自入职起一直由江西某公司发放。济南某公司另行委托河南某公司为赵某丙购买了团体意外险。2018年8月,济南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结算的服务费名单中包括赵某丙。苏州某公司将赵某丙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邮寄至济南某公司盖章,但济南某公司并未加盖公章。
2018年9月7日,赵某丙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赵某甲等人作为赵某丙的近亲属,向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赵某甲等人的仲裁请求未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重点审查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济南某公司将空白劳动合同放置在苏州某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向骑手发出订立劳动合同“要约”,且骑手工资系由济南某公司委托江西某公司发放,骑手的劳动成果亦由济南某公司实际享有,故判决确认赵某丙生前于2018年9月7日与济南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济南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在传统用工模式中,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专属于一个用人单位执行。但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不少平台设立企业将人事管理、业务管控、资金支付及工资结算等事项通过外包方式拆解给不同要素企业掌控负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后,不同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举步维艰。本案中,法院着重审查合同订立过程、工资支付方式、主营业务内容等,彻底查清与从业者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相对人、委托支付工资主体及劳动成果享有者均为济南某公司的待证事实,从而认定济南某公司为劳动关系主体,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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