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欣一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西安地处内陆,中国历史上曾有13个朝代建都于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审判制度的形成发展与西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通过西安地方法院可以一窥民国时期司法审判的特点和面貌。
本期影像栏目题为“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掠影”,相关文图资料由天津财经大学侯欣一教授提供。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影像栏目(第167—172页)。
传统中国司法行政不分,中央和地方均无独立的法院建制。二十世纪初迫于内外压力,清廷推行起新政,艰难地走上一条制度移植和创新之路,创立新式审判机关就是其中之一。新创制的审判机关分为四级,即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实行三审终审制。
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创立于1910年12月,拥有数千年历史的古都西安至此有了属于自己独立的审判机关。传统中国并无市的建制,西安为府治所在,下辖咸宁、长安两县。新创立的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称为西安府地方审判厅,下辖咸宁、长安两个初级审判厅,是以一审为主,同时拥有上诉审功能。其业务为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诉讼之外,还负责不动产登记等非诉事件。
西安地方法院印信
西安地方审判机关之印信均使用中国传统官府印信之形状和字体,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式审判机关对传统文化之保留。
民国时期政局动荡不安,西安地区行政区划和审判机关不断调整:
●1913年咸宁县撤销,辖区并入长安县。咸宁初级审判厅管辖的案件相应地并入长安初级审判厅。不久,长安初级审判厅亦被撤销,其业务并入西安府地方审判厅,西安府辖内的审判机关最终三合一。次年西安府地方审判厅更名为长安地方审判厅。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审判厅统一改称为法院。1935年新的《法院组织法》颁布,改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制:县市设地方法院、省设高等法院,中央设最高法院。长安地方法院随之降格为初审法院。
●1947年西安市升格为国民政府行政院直辖市。长安地方法院再次更名为西安地方法院。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西安,28日西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管字第三号令,取缔西安地方法院,终结了其存在的历史。
从1910年西安府地方审判厅设立,到1949年西安地方法院被明令解散,尽管名称、管辖范围屡经变化,甚至包括审级都有过调整,审判机关的独立与生存屡受挑战,但西安地方法院在逐渐融入进中国社会的同时,内在的精神和基本骨架一直被延续,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力量。
司法状纸状面
司法状纸分状面和状心两部分,状面由司法行政部统一印制,任何机关不得仿造,状心由各法院按照司法行政部的统一格式自己加印,状纸的售价亦由国家统一规定。
传票(左)与拘票(右)
西安地方法院院址在西安市二府街中段路北,系由废弃的马场改建而成,基础较差,为一个院墙环绕的中式传统院落。设立之初到最后被取缔,除1939年6月至1944年4月为躲避日军飞机轰炸一度迁址西安南郊长安县杜曲镇寺坡村关帝庙内,西安地方法院都坐落在这里。到民国晚期,地方法院已拥有办公、审判用房,羁押监舍数百间。
1921年的西安市北大街([瑞典]喜仁龙摄)
西安地方法院坐落于二府街,与北大街成垂直状态,深藏于一片灰色的平房之中。
工作证
院令簿
西安地方法院重视文件和卷宗的保管,各类文件卷宗均有专册进行保管。
西安地方审判厅成立初期总人数12人,法官6人,其他辅助人员6人。到1948年,西安地方法院共设法官兼院长1人,法官兼庭长3人,法官10人,总计14人。对于当时一个拥有50多万人口的城市来说,执掌裁判大权的法官只有14个人,其地位的重要和神圣毋庸多言。
纵观西安地方法院的法官可以发现,他们有如下特点:
●系统地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清末民初,由于国内法政教育刚刚起步,即便是地处相对偏僻的西安地方审判机关也有从国外接受法政教育者,其中不乏毕业于日本明治大学和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等校的学生。到民国晚期国内接受法政教育者成为主体。
●通过了国家组织的各类司法官考试。清末以降,实行法官非经过考试不得录用的原则。尽管阻力重重,但司法官考试制度却一直在稳步推行,只是名称略有不同而已。此外,报考的条件、考试的组织方法、以及考试的专业知识范围和难易程度等均较为稳定。
●经过较为系统的专业技能训练及素质养成。民国时期历届政府陆续成立了司法讲习所、司法储才馆和法官训练所等司法人员训练机构,对准司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技能训练和素质养成。
●大都出身于中产阶级家庭。民国时期中国的高等教育刚刚起步,加之许多法政学校又是私立,学费昂贵,普通家庭很难承担,这一状况客观地决定了法官多出身于富有或较为富有的家庭,加之接受的又是强调秩序和规则的法学教育,久而久之极易使其形成思维上严谨、行为上保守的职业特点。
●年龄平均在四十五岁左右,正是人生判断力与精力最好的年华,同时又长期服务于司法界,审判经验丰富。
●尚未出现女性法官和检察官。
西安地方法院院长金锡霖,又名金沛仁,1947年9月—1948年10月在任院长职位,浙江东阳人。
西安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徐杰。湖北人,曾任西安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10月任西安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
侦、控、辨分离是清末以来新式司法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法院之外,另设平行之检察机关行使侦查公诉职权。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发布训令,将各级检察机关一律撤销,所有检察官配置于同级法院之内,西安地方法院始设检察处,由首席检察官负检察责任。
书记官黄元恕
作为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官是西安地方法院中的一个重要群体。民国历届政府对书记官极为重视,实行准入制度,需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普通文官法院书记官考试合格者方能任用,且任用权归中央司法行政部。
另外,地方法院设有书记官20人(含会计、统计员、人事管理员),录事16,执法员10人,庭丁6人,公丁12人,加上法官14人,总数共计80余人。如果再加上检察处的几十人和看守所的四五十名看守人员,总数近200人,在当时西安市各类机构中规模已足够庞大。
总之,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法官已成为一个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职业群体,他们不仅同县令、刑名幕友等传统中国的办案人员有了质的差异,而且在知识结构、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也明显有别于其他的职业群体:一方面法官们更愿意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立身于社会,服务于国家,对权力较为淡泊;另一方面又有着较强的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的自觉性。
贺电
崔炎煜出任西安地方法院院长收到的贺电。
如果说到问题,那就是法官们受教育的背景差异较大,有的是业余培训性质的,有的是先工作后取得学历,有的是专科教育,有的是正规大学法科教育;有的是高等文官司法官考试及格者,有的是司法官特种考试及格者。因而,知识、能力不尽相同。
西安地方法院法官白泉毕业证书
清末以降,推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非经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官考试合格者不得任用,而系统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则是报考者必备的条件之一。
西安地方法院法官白泉司法官考试及格证书
民国时期担任司法官须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官考试,且实行两次考试制度,初试考察法律知识,再试考察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初试再试考试及格方获得及格证书。
西安地方法院法官白泉所获得的奖状
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推行司法党化,此为国民党陕西省执行委员会颁发的奖状。
初设时期,地方审判厅审理的案件数量有限,案情也较为简单,因而审判机关内设机构简单,到民国晚期地方法院全年审理各类案件5000件左右。同时,案件的类型也愈发多样,案情则日益复杂。因而机构也相应增多:第一、第二刑事审判庭,第一、第二民事审判庭,书记官室,民事执行室,人事处,总务科,公证处,看守所和检察处等。
刑事案件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民国时期已形成规范的由主文、事实、理由构成的三段论式的判决书。
民事具结状
凡民事诉讼,双方自愿撤诉者需填写具结状。
民事委任状
民国时期实行辩护制度,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案件需填写统一印制的委任状。
民国晚期西安地方法院法官的受案数也已相对饱和,法官月平均受案数已达到了四五十件,工作量较之从前繁重了许多。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到案件审判的速度及质量。由于种种原因,民国晚期西安地方法院在精神层面不知不觉地发生着变异,出现了形与神的背离,以致在某些时候,法院、连同法官逐渐成了整个社会诟病的对象。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地方审判机关都是整个法院系统的基础,它不仅直接面对着芸芸众生,且承担着特定社会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这种地位决定了初审法院对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特点和问题最为敏感,反应也最为强烈。
西安地处内陆,中国历史上曾有13个朝代建都于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审判制度的形成发展与西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无论是观察现代审判机关的创制过程,还是研究民国时期地方审判机关的运行情况,西安地方审判机关都较有代表性。
举报信信封
民国晚期,诉讼当事人只要败诉,就会举报推事有枉法裁判之嫌。
自辨状(点击可查大图)
法官被他人举报,需先自己撰写自辩状对被举报内容进行说明。此为西安地方法院院长崔炎煜所写的自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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