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维护社会和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秩序,法律在很早以前便已经出现,并且一直深受人们重视。尤其是随着春秋战国时期时代的变化,法律逐渐以文字的方式公之于众,在社会的普及程度大大增加。
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的存在,才为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行提供了依据,为国家的繁荣奠定了基础。而在北齐时期,由北齐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条文不仅本身相当完善多样,对后世的影响更是无比深远,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
北齐法律的制定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
1、对前朝优秀经验的总结
从人类社会诞生开始,法律便已经处于萌芽状态。此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壮大,法律也落到实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得到广泛应用。只是夏商时期的法律还多是习惯法,是神权、王权与族权三种不同思想交接下的产物。
到了周朝时期,我国法律制度愈发完善,这不仅是因为法律条文的增多,也体现在赎刑制度的诞生。而最重要的变革,则是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
为了推动国家变革以增强国力,当时的许多诸侯国内都开始陆续颁布成文法,法律不再被一小撮贵族掌握来充当欺压百姓的工具,而是真正开始发挥出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效能,作用落到了实处。
在西汉初期,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秦法本就已经相当丰富,覆盖到了社会的许多方面,再经过萧何的整理与增删,《九章律》也因此更显完善,成了西汉王朝社会管理的根本依据之一。
另外,虽然中国古代王朝自汉武帝以后便大多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思想理念,但在法律制定上却显现出强烈的法家思想,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特点。
到了三国魏晋时期,曹魏统治者对当时的法律体系再度做出了重大修改,使刑名、制度等都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正是由于这些前人的创造,《北齐律》才能在吸收借鉴了优秀经验的情况下变得如此完备。
2、北齐本身的社会环境催生了北齐律的出现
除了对前朝的优秀经验的发扬和继承外,北齐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也为《北齐律》的出现提供了条件。北齐的前身为东魏,东魏的前身又是北周,是一个由鲜卑族拓跋氏建立的一统北方的少数民族政权。
之后随着北魏国内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以及黑暗腐败的政治,其国力呈现出下降趋势,再加上六镇之乱的爆发,使北魏大权最终分别旁落于高欢和宇文泰手上。
作为东魏政权的实际掌控者和北齐政权的奠基人,高欢不仅本人长期深受汉文化的熏陶渲染,对汉文化有着十分深刻的解读,对人才也呈现出重用宽容的态度,“每有文教,常殷勤款悉,指事论心,不尚绮靡,擢人授任,在於得才。”
甚至于说,即便当时有两人是犯了谋反的大罪,高欢也因为爱惜他们的才华对他们委以重用。相比之下,当时与东魏并立的南朝政权,则仍然处于门阀士族的统治之下,完全是以出身来作为人才选拔的依据。
虽然其国内同样有着诸多文化创造,但从创新性来看却是不及东魏的。这样一来,不仅东魏国内的人才得到了一个较为合适的环境来发挥所长,大量南朝人也纷纷来到北齐想要受到重用。
在这样的情况下,北齐国内的学术氛围总体来说就显得较为浓郁,为《北齐律》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毕竟一部律法的诞生是一项浩大繁复的文化工作。
此外,魏晋南北朝时期还是我国历史上奇葩皇帝最多的时期。无论南朝还是北朝,都在此时涌现出了诸多让人咬牙切齿的皇帝,高洋便是其中之一。高欢本人暴虐无常,将杀伐当作取乐的手段,使北齐国内一时陷入恐慌的境地。
事实上,在北齐、北周与南朝最初呈对立之势时,是以北齐的实力最为强大。然而,在经过高欢的治理后,北齐整体国力严重下降,皇室威严也几乎扫地。
既是为了自保,也是为了夺得最后的胜利,此后继位的高演和高湛都力图稳定社会和强盛国家,而制定《北齐律》便是他们的手段之一。当然,一部法律显然无法拯救北齐衰颓的国运,最终还是被北周灭亡。
《北齐律》当中的具体内容介绍
1、在刑名上呈现出简要实用的特征
在刑名上,《北齐律》在吸收借鉴了魏晋和南梁法律的基础上一共定为了五种,分别是死刑、流刑、刑罪、鞭刑和杖刑。相较于前朝的法律来说,由于当时北齐面临的政治斗争局势较为严峻和复杂,这使《北齐律》也要更显残忍严酷,车裂的恢复便是一个很好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对内巩固政权,宋朝在唐代后第一次将凌迟设置为刑法当中的正式条款。而之所以会定下五种刑名,既是从实用性的角度来看已经足以遍及全社会,也是为了符合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当中的五刑之说。
毕竟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北齐本身还是想要通过政策来体现出自己对汉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从而达到收拢人心的目的。
2、赎罪制度的改进是一大特色
其次,《北齐律》还在赎罪制度上有一定改进。在北齐之前,虽然赎罪指定在西周时期便已经出现,但一般只有真金白银才能赎罪。
到了北齐,北齐统治者将绢布也作为了赎罪的物品,一百匹布可以免死刑,九十二匹布可以免流刑,每一匹布可以免十次鞭刑或者杖刑。通过这一制度,北齐统治者不仅达到了惩戒犯罪者的目的,也为自己积累财富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但这一制度的弊端也同样明显,那就是为有钱有势者胡作非为创造了便利。对上层统治阶级来说,他们本就已经很难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制度一施行,犯罪就更成了一件代价极低的事情,其实是不利于社会总体发展的。
3、在具体法律条文和格式上的改进
在《唐律疏议》当中,对十恶有着这样的描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可以说,十恶就是我国古代道德和法律的最低界限,甚至连之前所提到的赎罪制度都无法运用到其中。而这十条重罪的设立,其思想内核则很明显来源于儒家,是北齐政权的建立者汉化后的结果。
最后,《北齐律》还在法律的格式上有着一定创新。为了突出《北齐律》的地位,北齐统治者将《晋律》当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并且放在律典的第一篇。此后历朝历代的律书也大都遵循这一格式,由此可见《北齐律》的影响之深远。
北齐的审判制度与其法律并不相适
从时间上来看,魏晋南北朝正处于我国古代法律变革的重要阶段,而《北齐律》则是这种变革下的一大成果,无论对当时还是后世都有着莫大影响。
但是,与《北齐律》相比,北齐本身的审判制度却并不与其相似。一方面,北齐法律的审判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分为大理寺和御史台,地方则是由政府自行进行案件审判。
虽然这些机构本身已经较为完善,其内设置的诸多人员也各司其职,从而使整个机构呈现出正常运转的状态,这些机构却并不具有最高的审判权和检察权。
相反,皇帝仍然主要掌管这些事情。这本身其实并无太大错误,是皇帝出于巩固自身统治的必要之举,但问题就在于北齐皇帝实在没有几个好人,这无疑就使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转出了问题。
另一方面,在进行具体的案件审理时,北齐的审判过程也相当残忍。
《隋书》当中对此有着较为完整的记载:“时有司折狱,又皆酷刑,讯囚则用车辐杖,夹指压踝,又立烧犁耳上,或以臂贯烧车钰,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简单来说,就是屈打成招,打得还非常残酷。
另外,当时的北齐还规定入狱之人不能状告他人,这使部分担心自己被告发的人反倒先行告发他人,从而保障自己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北齐社会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北齐律》的合理实施便成了空谈。
总结
总的来说,作为一部律法,《北齐律》本身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无论是从其本身的设定还是从所处的年代来看,它都成为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然而,虽然《北齐律》本身已经相当完备,但在北齐社会之中,它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实施,里面的诸多内容便也只能流于形式,北齐统治者试图通过它的颁布来强盛国家的愿望最终落空。但是,《北齐律》并未就此消失,里面的核心与创造在历朝历代不断传承下来,继续发挥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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