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沙历史上的今天。
作者: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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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竟是强奸犯搞出来的:1976年2月24日米兰达在街头斗殴中被杀
说起米兰达警告,大家也许不知道是什么。
如果将这番话说一遍,你立即就会明白。
为啥?我们在美国电影、电视剧中听了无数遍。
全文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会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其实,真正的米兰达警告同电影中有一些差异。
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wish.
If you decide to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翻译成中文就是: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可以陪伴你接受讯问的全过程。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如果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然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直到你和律师谈话。
了解和理解了向你解释的权利后,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我的问题吗?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不是凭空出现,而是源于一个案件,作案者就是米兰达。
1963年3月3日,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发生了一起强奸案。
一个年仅18岁的女孩在下班夜的路上,突然被一个男人暴力劫持。
这个男人将女孩强行拖入自己车子后座,用绳索捆绑起来。
随后,他将车子开到沙漠中的无人区,将女孩强奸。施暴后,男人将女孩丢在沙漠中,自己开车逃走。
3月沙漠的气温很低,女孩差点被活活冻死。好在她的方向感很强,很快走上了公路,遇到了一辆路过的卡车。
逃出险境后,女孩立即报警,描述了歹徒的外貌特征,以及车辆的具体情况。
在劫持女孩之前,这个歹徒曾经装作询问是否需要搭车,同女孩有过几分钟的攀谈。期间,女孩牢牢记住了歹徒的相貌,也记下了车辆的一些特征,比如车子侧部有明显的划痕。
案发1周后,受害女孩同姐夫上街购物时,无意中看到了停放在路边的那辆作案车辆。
女孩立即报警,巡逻警察迅速赶到现场。
根据警方调查,这辆车子属于一个叫做特薇娜的年轻女人。
在超市做收银员的特薇娜,被警方请去协助调查。听过了警方的案情介绍,特薇娜立即明白出了什么事,相当恼怒。
特薇娜告诉警方,案发当天,车辆被自己的男友米兰达借走,直到第二天才归还。
第二天,细心的特薇娜在车后座上,发现了一些性交的痕迹。她怀疑是男友背着自己同别的女人鬼混,为此大吵了一架。
现在看来,他的男友米兰达应该就是强奸犯。
米兰达全名为欧内斯多·米兰达,当时刚刚23岁。
米兰达是不学无术的盲流,中学没上完就辍学了。他相貌倒是有些英俊,却好逸恶劳、懒惰成性。他一直在社会上闲逛,混迹于各个酒吧,喝酒泡妞,从来没有正经找份工作。
米兰达虽没有犯过什么重罪,却有大量性骚扰、酒后破坏公物、公共场合行为不检的轻罪指控,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警方认为,米兰达的相貌同女孩对歹徒的描述非常接近。
根据女友特薇娜的介绍,米兰达在自己家中被捕。受害女孩从一群人中,一眼就认出了米兰达。
警方在米兰达身上发现了几处牙齿和指甲的痕迹,同受害女孩的描述吻合。这些伤痕都是米兰达施暴时,女孩奋力抵抗留下的。
米兰达显然是强奸真凶,证据确凿。
胸有成竹的警方,开始对米兰达进行精神恐吓,让他主动交代作案过程。
警方将各种证据公布给米兰达看,还威胁他如果不合作,就会以强奸后杀人未遂(将女孩丢在沙漠)的重罪,而不是强奸罪来起诉他。
米兰达没什么文化又年轻,虽然没有挨打,被警察一吓唬也就傻了。
审讯仅仅持续2小时,米兰达就交代了所有的作案经过。
他自称是驾车路过时,看到这个性感美丽的女孩独自在路边行走。一时精虫上脑,米兰达才犯下了强奸罪。随后米兰达写下了认罪书,还签了名。
米兰达是个无业游民,女友特薇娜也同他闹翻,根本无钱聘请律师。
根据法律,法庭给他指定了一个老律师莫尔。
60年代,美国的免费律师都比较平庸。莫尔主要打民事官司,虽有73岁高龄,却很少涉足刑事案件,这方面的经验严重不足。
况且莫尔介入时,米兰达早已彻底认罪,还详细交代了作案经过,加上受害者的辨认和作案汽车等证据,这个案子算得上铁证如山,根本就不可能翻过来。
说起来,姜还是老的辣。莫尔虽不擅长刑事案件,毕竟做了一辈子律师,知道只能靠捞偏门进行突破。
就像辛普森杀妻案件,本身是难以翻案的,律师们只能用警察篡改物证作为突破口。
莫尔不同寻常地指出警察违反了法律,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了米兰达。
这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审讯获得的一切证词都是无效的。
不过,刚开始的时候,莫尔的辩护并没有什么作用,一审中米兰达还是被判有罪。
这里我们就要简单地说一说了,美国司法的进步了。
最初美国警方同某国一样,抓住重大案件嫌疑人直接一顿胖揍,迫使他交代作案经过。
这种简单粗暴的手段,虽然帮助警方侦破了很多案件,却也造成了很多悲剧。
一些犯人被警察殴打致残甚至致死,在法律来看,即便他们罪大恶极,也不该由警察打死。
更惨的是,一些无辜者遭到刑讯逼供,苦不堪言,甚至寻机自杀。
美国一些中立调查机构认为,当年警方刑讯逼供破获的案件,约有13%是冤案。
这还不算。
即便上了法庭,因为当年没有免费律师,嫌疑人都完全不是专业法官的对手,完全被压制。
这些嫌疑人既不懂法律,又必须回答法官的任何问题。
而法官的很多问题就是在下套,目的就是让嫌疑人证明自己是罪犯。即便嫌疑人真的没罪,在法官压迫下也往往会被陪审团认为有罪。
著名小说《复活》中,女主角玛丝洛娃听从酒保夫妻的忽悠,将一包所谓的安眠药放到嫖客的酒里。因为被这个强壮高大的客人纠缠得受不了,玛丝洛娃想早点摆脱他,这才下了安眠药。
没想到酒保夫妻是谋财害命,给她的并不是安眠药,而是毒药,随后就盗窃走了客人的大量财物。
当时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玛丝洛娃涉嫌故意杀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她得到了任何好处。
因为法官不断做出有罪推论,让玛丝洛娃陷入一个个逻辑圈套,陪审团也认为有罪(虽然不是故意杀人)。玛丝洛娃明明没有犯罪,最终却被判处终身苦役(在艰苦地区做最重的体力活,比绞刑还惨)。
显然,这种庭审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战结束以后,美国就开始不断地司法改革。
首先是1963年,美国全国统一起来,允许没钱的嫌疑人,也可以在审判期间得到免费律师的法律帮助。
免费的律师,保证了庭审中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嫌疑人不需要回答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问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嫌疑人没有专业知识,不知道什么问题不该回答。而即便再菜鸟的律师,也知道什么该回答,什么不该回答。
只有这一点,还不够。
很多案子根本不需要等到正式庭审,通过预审法官就可以从嫌疑人身上,搞到所有的东西。
等到审判的时候,嫌疑人再回避不利的问题,已经无用。
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再次修改了漏洞,允许律师在警方或者检察官对嫌疑人审讯的时候,就可以介入了。
这似乎弥补了所有问题,却还有一个小漏洞,这就是这次莫尔律师的突破口。
从被警察逮捕,到律师赶来同嫌疑人接触,存在一个时间差。
在这一期间,律师无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聪明的警方往往会利用这个有利时机,用各种方法让犯人主动认罪。
具体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恐吓不合作会判重罪,你的同案犯已经交代了,发现了重大证据,甚至忽悠犯人说受害者没死(其实已经死了)或者没有受重伤(其实已经重伤残疾)之类。
一些嫌疑人往往架不住这一套,被捕几小时内就会主动招供,有些供词甚至是被吓傻以后胡编的。
这一切,在米兰达案件后改变。
莫尔律师的说法,最初没有得到认可。
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劫持罪和强奸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入狱后,米兰达本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不断上诉。
他没什么其他合理借口,只能沿用莫尔律师这一套,说警方没有告诉他这些权力,程序不合法。
有意思的是,米兰达并没有否认自己犯了罪。他不是一个有城府的人,在监狱里面同狱友甚至来看望他的前女友特薇娜,都大肆吹嘘那次绑架强奸的经历,毫无悔意。
到了1966年,最高法院认可了米兰达的上诉,认为米兰达案是整个司法流程的最后一个明显漏洞。
警察必须在逮捕时就告诉嫌疑人,他们有保持沉默等待律师到达的权利,不然就是违法行为。
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对米兰达的审判无效,要求重新审理。
从此以后,只要警方逮捕嫌疑人后不说那个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便犯人主动认罪,所有证词也都是无效的。
在电影电视剧中,嫌疑人刚刚被逮捕,警察就会立即进行米兰达警告。
在今天的美国民众看来,米兰达警告是天经地义的。
不过,60年代就完全不同。
最高法院裁决引起了美国社会各阶层的猛烈抨击,尤其是警察和检察官意见最大。
他们认为法院此举是在保护罪行累累的歹徒们,让他们能够逍遥法外,是对普通老百姓的犯罪。
民调显示,半数美国民众认为最高法院对罪犯太过仁慈,必将导致美国犯罪率直线上升。
事实证明,米兰达警告没有影响美国犯罪率,反而几乎彻底终止了刑讯逼供现象,尤其保护了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对于富人来说,一是他们相对懂法,二是他们都有专职律师,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比如辛普森杀妻案,警察还没赶来,辛普森的律师就到了,根本不需要什么米兰达警告。
真正需要这一切的,就是普通市民。
在没有免费律师制度之前,老百姓即便被冤枉,在法庭上往往也被法官弄成有罪。
在没有律师介入警方和检察官的审讯之前,老百姓往往遭到刑讯逼供,或者殴打报复,惨不忍睹。
台湾地区直到80年代,刑讯逼供也没什么稀奇。
在1982的国军老兵李师科抢银行案件中,警方抓住无辜的嫌疑人王迎先,对其拳打脚踢,刑讯逼供。
王迎先吃不住毒打,被迫承认作案。在警方押着他辨认现场的时候,王迎先突然跳河自杀而死。
几个月后警方抓住真凶李师科,搜到银行失窃的赃款又找到作案枪支,证明冤死的王迎先无罪。
台湾由此进行改革,仿效美国那样允许律师在场时,嫌疑人才回答问题。这就基本杜绝了刑讯逼供现象。
而国内刑讯逼供案件,也非常之多。如呼格吉勒图案件中,明明呼格吉勒图只是报案者,却被毒打到做出认罪口供。
为什么呼格吉勒图会主动交代?
从最近有个警察申诉自己所谓的冤案,就可以看出来。警察扭断女民工脖子,又脚踩其头发长达20多分钟导致死亡,仅仅是因为一起治安纠纷,并不是什么大事。在扭断女民工脖子以后,女民工的丈夫和儿子等人,还在派出所内遭到殴打,其中一人被打断四根肋骨。
大家想想看,如果这次事件没有搞出人命,又会怎么处理?四根肋骨断了,根本没人过问。
如果处理治安案件尚且能肆无忌惮的打人,将人打伤甚至打死,涉嫌重大案件的嫌疑人又会有什么待遇?
普通人遭遇刑讯逼供,根本只有认罪这一条路。
一些人认为欧美的律师是摆设,其实并不是如此。
美国刑事案件一般是陪审团确定是否有罪,律师的作用是很大的。
相反,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基本没什么作用。
还是以呼格吉勒图为例,庭审期间呼格吉勒图家属发现最初请的那个女律师不靠谱,又花钱请了第二个律师。
在萨沙这个外行人都能看出案件有重重疑点,除了口供并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这两个律师表现怪异。
女律师开始做的是无罪辩护,到后来却突然变为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有罪却要减轻处罚。
第二个律师则根本没有说话,相当于旁听。
我同一个律师朋友聊天时,他直白的说,如果非专业人士都能看出案件不是呼格吉勒图干的,这两个律师当然也能看得出。但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基本就是摆设,没有作用。在当时情况下,呼格吉勒图又是普通老百姓家庭,无权无势,根本就不可能翻案。律师当然不愿意随便得罪人,他们还要在这行混饭吃,只能随声附和罢了。
我们再说米兰达,上诉虽然有效,但米兰达的罪行是存在的,不过减少了假释的限制。
1972年,被关押9年的米兰达获得假释出狱。
因为强奸罪被关押近10年,还是人生最好的10年,米兰达也算是比较惨了。
搞笑的是,米兰达这次成功的上诉,对他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最终也颇为讽刺。
出狱后,米兰达自认为是个名人,推动了美国司法进步。
他没事就去凤凰城各大酒吧转悠,兜售由他签名的印有米兰达警告的卡片。
搞笑的事情,在1976年2月发生。
当天晚上,喝了很多酒的米兰达,同另一个醉酒的流氓,因鸡毛蒜皮的事情在酒吧发生争吵。
被酒吧保安赶出来以后,两人无意中在停车场遇到,再次发生争吵和扭打。米兰达蹲了9年监狱也不是白废的,还练了几招拳脚功夫。
混战中,这个流氓不是米兰达对手,被几拳打翻在地。吃亏以后,流氓突然拔出一把匕首,对准米兰达猛刺数刀,后者受伤倒地。
见出了大事,流氓慌忙逃离现场。
这个车库比较偏僻,直到一个多小时后才有人发现米兰达。此时他已经失血过多,重伤而死。
根据酒吧保安的介绍,警方逮捕了这个流氓,但没有找到匕首,没有目击者,什么证据也没有。
在警车上,这个流氓也吓得半死,表示愿意交代一切,包括作案过程和凶器丢在了哪里,以换取较轻的处罚。
而警察猛然想起来,还没有对流氓宣读米兰达警告,立即说了一遍。
讽刺的是,这个聪明的流氓被米兰达警告打醒了,随后沉默不语,不说一个字,直到他的律师到场。
因证据不足,因米兰达警告而沉默不语的流氓,最终被无罪释放。
米兰达泉下有知,不知道是什么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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