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著名的刑法专家罗翔发文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量刑。目前根据《刑法》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罗翔戏称买只鹦鹉都能判5年,收买妇女儿童却只能判3年以下,甚至只是管制。
这个建议在法学界引起争论。反对一方的理由是,首先,三年以下刑期只是针对单纯的收买行为,如果实施伤害其他犯罪,刑法已经其他条款规定了;其次,如果对收买行为苛以重刑,恐会导致收买者鱼死网破,反而对受害者不利。
既然这么多争论,那不妨换个思路,看看其他国家的刑法怎么规定处罚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的。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发生案例比较少的一些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文化和历史环境不同,但对于人口拐卖这种严重犯罪刑法的处罚措施,肯定会有借鉴意义。
但是笔者查了很多国家的刑法,发现几乎没有专门对收买妇女儿童进行处罚的。原来收买行为就是人口拐卖(human trafficking)行为的一种。
而且不但购买,很多的帮助协助行为通通算是人口拐卖的范围内。处罚也非常严重,比如美国各个州的法律都不一定,但整体上都是10年以上,如果收买儿童的,刑期可达到20年以上。
即使欧洲普遍犯罪量刑比较低的情况下,平均刑期也达到7年。
不仅收买行为在打击范围,所以协助行为都要处罚,比如像国内整个村庄的村民帮助看守和拦截的,都属于拐卖行为的一种,都是重罪。
不但收买妇女儿童、协助拦截妇女儿童逃跑的是重罪,仅仅是提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还没有转化为实际行动都是犯罪。例如媒体报道的这个案例。美国一女子在超市提出要花50万美元购买,结果被逮捕判刑。
这样一比较就可以看出差距。如果其他国家都可以将收买行为纳入拐卖的范围内,我们连提高量刑都不行,难道对收买的容忍度就应该高这么多。更何况仅是提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就要被逮捕,对于收买加重处罚就理所当然了。
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及协助拦截收买的妇女逃跑的,本质上就是拐卖妇女的一环,应该与拐卖妇女的行为同刑,这也是国际惯例。如果过去我们的文化和社会环境宽容收买行为,那么现在也已经到了修改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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