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许某是上海某公司职员,空闲时以卖淫为副业。曾多次和许某有交易的男子陆某找到许某,约定4000元价格后两人在许某出租屋内过夜。当晚陆某情绪急躁,许某提出分开睡。次日陆某光着身子坐在床上,死死的盯着许某,然后用绳子将许某捆好,用刀将挣扎的许某脖子和脸上刺伤,拿起许某手机网贷7万后坐火车逃跑,后被抓获。
原来,陆某因为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此次与许某交易就是为了抢钱。在警方抓捕陆某后发现女子许某从事卖淫的副业,也将其依法行政拘留。
#法仪说法#
人间自有真情在,唯有套路得人心。作为老顾客的陆某不讲武德,以4000元的过夜费为名行抢劫钱财之实,这种既骗了人家身子又拿走许某钱财的行为必须谴责。
当然,对女子许某也必须处罚,尽管她说将皮肉交易作为上班之外的副业,但是这种行为依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应当对她进行罚款和拘留,这种处罚和她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任何关系,该保护得保护,该处罚还是的处罚。
男子陆某在和许某过夜后,采用用刀逼迫、绳子捆绑的方式用许某的手机贷款7万元,这种行为也是属于刑法中的抢劫罪。因为他采用了暴力方式控制了许某,虽然是自己用许某手机贷款,但这笔钱到账之后是属于许某的,而陆某在暴力控制许某后将其转走,此时已经构成抢劫罪既遂。
如果仅仅是一般的抢劫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陆某是在许某的出租房内抢走这7万元,如果认定陆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那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看到有人说男子陆某不属于入户抢劫,这可能不太准确。刑法中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它主要的判断标准不是看所在的地方,而是要看犯罪人的行为和意思。必须要满足带着非法目的进入“户”这里的非法目的是泛指任何非法的目的,然后在“户”内实施了抢劫。
从这个角度来看,男子陆某是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因为陆某供述他一开始找许某交易就是为了抢劫许某,主动以4000元和她过夜只是一种手段,因此,在主观上也确实是带着抢劫许某的故意进入出租房,最终先过夜,然后再是死了抢劫。
还有个问题需要说一下,那就是陆某承诺的4000元过夜费,许某是不可能拿到的,因为法律不保护这种钱财,这叫做自然之债,不给不能要,给了不能要回来。#普法行动# #上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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