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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卖的“阿胶糕”,竟没有一点阿胶成分,销售方被行政处罚67万余元后,将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经销商向销售方赔偿全部罚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经销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衢州市某医药公司是一家食品药品销售公司,线上线下均有开设店铺。2018年底至2019年初,该公司在一家商贸公司采购两批“阿胶糕”进行售卖。不料还没卖出多少,就被消费者举报售卖的“阿胶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门检查后发现,该批“阿胶糕”均未检出驴源性DNA,且其中两个批次的铅含量不符合相关要求。事发后,该医药公司收回了已销售的“阿胶糕”,行政机关扣押剩余“阿胶糕”并对该医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们也是受害者,不知道阿胶糕是假的。”对于行政处罚,医药公司也觉得很冤。无奈缴纳罚款后,该公司又对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全部罚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然而商贸公司表示,医药公司自身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在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且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医药公司作为买受人已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商贸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案涉“阿胶糕”被行政机关判定为标签虚假标注食品和不合格食品,导致医药公司被行政处罚,商贸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案涉“阿胶糕”是否含有阿胶成分、铅含量是否超标,非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门设备无法检验,商贸公司主张医药公司未履行检查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支持医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衢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向医药公司赔偿了全部罚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商贸公司作为出卖方,依法对标的物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其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的是,销售方也应针对标的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瑕疵等履行检验义务,及时辨别不合格产品,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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