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老百姓经常面临着一个问题,到底是要钱还是要房?那么征收方可以自作主张地为老百姓做决定,直接给出唯一的方案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针对自己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件来聊一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老百姓的安置选择权该如何保障。
案情简介
一、一纸征收补偿决定,房子即将被收回拆除
在重庆市某区,一群老百姓遇到了这么一个问题。当地区政府下达了一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这个决定中,征收方“霸道”地给出了一个货币补偿方案,并且要求老百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将房屋交给某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进行拆除。
这纸决定在人群中炸开了锅。15天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但也是一点都耽误不得。如果再不行动,等待的就是房屋被拆除的结果。
二、史律师17年专注征地拆迁,43户老百姓慕名而来!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17年深耕法律行业,承办了大量征地拆迁案件,足迹遍及全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史主任亲力亲为,眼里没有大案小案之分,每一个案件,都会亲自过问、关注,并给出专业的意见。过往的客户们在实际体会过我们的服务后,也非常乐意为京康律所、为史主任做自发传播。经过多方对比、咨询,43户老百姓也慕名而来。最终,因为对史主任的信任和对律所实力的认可选择了我们作为委托代理人。
三、不负所托,法院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信任的背后是一份份沉甸甸的责任。史律师介入案件后,没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全身心扑在案件上。因为涉及的户数多达43户,有大量的证据和繁杂的事实需要梳理,在和当事人们进行深度沟通后,结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点,寻找办案突破口,依法提出代理意见,并诉请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依法分析
在本案中,史律师发现,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并没有与老百姓进行协商选择安置方式,决定中也只列了“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涉案老百姓的选择权。史律师据理论证,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史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当法院的判决书下来时,当事人悬着的一颗心总算也跟着落了下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选择权。
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选钱还是选房,是由被征收的老百姓自己说了算的。这种安置方式的选择权,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如果行政机关擅自为老百姓做决定,这等于是在变相限制、剥夺我们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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