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无论原被告双方之间对技术出资或其他经营事宜有何争议,任何一方均不能通过伪造《转让协议书》的方式单方面办理转让手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情摘要】原告于2010年XX月XX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XXXX方法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0XXXXXXXX.X。2013年XX月XX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通知涉案专利将被授权。2013年XX月XX日,涉案专利的申请人变更为被告深圳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发现之后以专利权属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深圳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办理专利变更的《转让协议书》,原告否认该协议书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了《转让协议书》的原件,经鉴定,该协议上的原告签名是机制印刷形成,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
【判决理由】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深圳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专利应纳入原告以知识产权作价100万元出资的标的,故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原告。被告深圳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伪造《转让协议书》获取涉案专利的行为违法,该合同依法不能成立,被告深圳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被告深圳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由张爱武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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