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有句话说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人能做的就是保护好自己,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但我们从法律角度切入,人身上负的安全责任很多时候不仅仅只针对自身,还与身边其他人密切相关。
比如作为一个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自然应该对该场所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用大白话说就是在你管的地盘出事,你不能眼睁睁看着不管,要是没尽到这份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就需承担责任。
而有的意外,对于经营者而言在发生前可能是难以预料的,就以一桩发生于2014年的“射击场练枪中弹案”为例。
时年24岁的男子刘威(化名),刚大学毕业一年多,入职上海某公司后,于2014年5月17日参加了北京分公司组织的拓展活动。
刘威与其他同事一起去了北京昌平区某射击庄园玩射击,在此之前,刘威和其余同事都没接触过实弹射击,不过射击庄园安排了专业教练指导,教练也都取得了资质,并非一般人能胜任。
此外射击场的墙壁上也会张贴射击常识的宣传板,每个人接触实弹射击时都处在一个小空间里,实弹射击前会进行讲解,实操时,教练也在旁边指导,确保不出现意外,但意外仍是找上了刘威。
在第一个同事怀着兴奋的心情体验了实弹射击后,刘威早已跃跃欲试,射击场提供的是小口径手枪,手枪的位置处有根安全绳,刘威面前也横着一根安全绳,为了确保来这里体验的顾客不会在射击时突然将手枪转往别的方向,教练先将手枪挂在横着的安全绳上。
按理说刘威只需要按照教练指导的握住抢射击10次,体验结束后让教练把枪拿走就行,此前他的同事便是按照这个流程完成了实弹初体验,但轮到刘威时却出现意想不到情况,因为刘威用枪打了一下便放下往后撤,似乎有询问教练接下来该怎么办的意思。
而站在后面的同事隔着玻璃门看到那支枪在绳子上转了个向对准刘威,一声枪响,刘威便倒在地上,意识到不对的众人立刻上前检查情况,见刘威已被击中。
事情已经发生,最要紧的是救刘威一命,没想到射击场表示无可处理枪伤的急救设备,只能将刘威送去附近医院救治,然而这家医院同样不知如何处理这样枪伤,刘威又被转去了急救中心,一番折腾,原先还能开口和众人说话的刘威状态越来越差,晚上6点左右便因抢救无效死亡。
刘威是家中独生子,父母都已经年过半百,他们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事情,儿子好端端去射击场玩耍,怎么就意外中枪身亡?刘威的父母认为,射击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如果不是他们的保护设施与培训都没有做好,应急措施不到位,刘威不会中弹也不会抢治不过来。
为此,刘威的家属将射击场及其身后的俱乐部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23万元,而射击场虽然承认自己对这次意外应当负有责任,却不认为自己的责任有刘威亲属要求的那么大,因为这是一场谁也预料不到的意外。
结合监控和目击证人证词,刘威中弹时是打完一枪后朝后退去,但枪还在晃,枪自触扳机可能与安全绳的牵引有关,至于刘威没有按照教练说明的连开10枪而是只开了一枪便放下手枪,究竟在这场意外的原因中占多少比例,不好主观猜测。
不过,在刘威出事后,射击场垫付了医药费并给了刘威父母3万元应急费,在承认自己这方对此次意外负有责任的同时,也表示此前射击场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刘威父母提出的射击场设施培训不完善和救治措施不及时等问题,前部分射击场已经尽到了义务,而刘威中枪后射击场之所以没有用紧急救治设备抢救,是因为枪伤特殊不敢随意处置。
射击场作为一个提供娱乐体验的经营性质公共场所,对进入此处的消费者负有应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于这一点原《侵权责任法》和自今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均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便在原《侵权责任法》第37条基础上做了部分补充修改: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而由后续调查可知射击场在事发之前的枪支检查记录为2013年至2014年4月,因此事发时所提供枪支合格与否未知,且此后射击场有销毁枪支和清理现场行为,如果射击场各项资质毫无问题,其实是没必要这样做的,那么作为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尽到了的说法很存疑,刘威父母索赔并非无据,赔偿是必要的。
事实上,虽然刘威的死是一场没人预料到的意外,但也足以说明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者的责任之重,等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了再亡羊补牢的话往往为时已晚,就像此案中“安全绳”也非绝对的安全,比起意外更可怕的是不从意外中吸取教训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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