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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交了保险费,为什么没有交强险办理信息?”面对未查询到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的结果,赵忠(化名)感到十分困惑。
赵忠在2019年1月3日委托任强(化名)代为办理名下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当年度的交强险等手续,并向任强支付了相应费用和代办酬劳。
2019年8月,赵忠驾驶摩托车与钱飞(化名)相撞。事故发生后,钱飞被送往医院救治,经14天治疗后出院,最后在家中死亡。
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钱飞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忠负次要责任。
同时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钱飞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30%。
在交警部门协调下,赵忠和钱飞家属达成协议,赵忠一次性补偿给钱飞家属各项费用共155000元。
然而,令赵忠意外的是,经查询其名下的摩托车竟未办理交强险,致使其无法获得交强险相应赔偿。
由此,赵忠认为保险代办人任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赵忠于2019年1月3日委托任强代为办理名下摩托车的交强险和车辆年审手续,并向其支付了相应费用和酬劳。此后,任强未依约为上述车辆投保交强险。
任强主张是由于保险业务员的过错导致案涉车辆未能办理交强险,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赵忠和任强之间依法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案涉车辆在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赵忠赔偿钱飞家属损失中交强险部分的款项是属于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任强赔偿给赵忠。
判决后,任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任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委托办理交强险手续,受托人可在保险业务员办妥投保手续后要求其出具保险合同,既可以及时反馈投保结果,也可以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投保失败,降低自身及委托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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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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