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于2011年5月1日入刑以来,每年都有几十万人因此而入狱。最初,由于这一刚性规定也引发过不小的争议,但带来的还有在减少酒驾、醉驾这类现象上极为显著的效果。而最近分别在长沙、西安发布的醉驾不起诉决定书引发了全网关注。
时事聚焦:因认罪态度好,醉驾男子被作不起诉决定?
据媒体报道,近日,陕西西安一男子送锦旗给检方为表感谢,图片曝光在网络上一度引来舆论非议,这是为何?据悉,2021年12月,男子小姚被当晚交警查到酒驾,其血醇浓度也达到醉驾标准。而后经当地检察院审查,因小姚为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因其父亲晕倒,一时心急前去看望,综合考虑之下,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类似的事件,还发生在湖南长沙。根据披露信息,2021年6月5日1时许,湖南一学院副校长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当地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其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决定不起诉。
而这两个案例之所以引发人们非议,关键在于,同样的案件,却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尤其是各地不同的、模糊的不起诉标准让人们难以把握。众所周知,醉驾入刑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这几年,醉驾案件频发不断,很多人因此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并留下案底,而此次不起诉的情况更引发人们对法律执行公平性的质疑。
那么,醉驾的定罪量刑标准究竟是什么?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处罚结果?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和各位读者一同简要探析。
以法说事:醉驾入刑,等于醉驾一律判处刑罚吗?
1.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也是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的行为。
2.如何解读上述两起引发争议案例中检方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在上述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虽然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此次,引发争议的两件不起诉案件,舆论兵分两路,有人说,这样的决定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可以理解;也有人说这样有失公平,不够透明。其中便有观点认为,醉驾不起诉是不好的示例,很有可能会对这些年形成良好的治理效果而产生消极影响,应该有权威统一的标准才可服众。如今的社会是法治社会,而情与法的主题长久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凡是事件中涉及二者,都会形成巨大的舆论效应,而这类事件都很难有定向性的结论,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多重性的体现。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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