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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但某些驾驶人却总遗忘或置若罔闻,
或心存侥幸,或酒精使然,
以下惨痛的酒驾交通事故警示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酒醉驾曝光
案例一
2022年02月15日 上午09时40分,一辆未悬挂前号牌的灰色五菱面包车沿新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辉县市太行大道与清晖路交叉口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
经询问,驾驶员名叫刘某海,男,汉族,执勤民警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在靠近驾驶员后,发现驾驶员身上有浓烈的酒味,随即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在测试后,测试结果为271mg/100ml,已达到饮酒标准。
执勤民警将刘东海带至辉县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检至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35.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2年02月16日20时49分,民警在辉县市玫瑰庄园小区附近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VEZXX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过来,遂对其拦停检查。
经初步询问得知,该驾驶员名叫赵某勇,男,1987年02月14日,准驾车型:C1D,我们对该驾驶员做酒精呼气测试时,发现酒精含量为33mg/100mL,且当事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
2022年2月17日,当事人被处以行政罚款壹仟伍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02月10日20时52分,姚某宇驾驶牌号为豫GPXXD0的轻型普通货车行至辉县市学院路与辉吴路交叉口附近(北云门十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执勤民警现场对姚某宇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7mg/100ml,驾驶人姚某宇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2022年02月11日,姚某宇被处以行政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02月10日21时17分,民警在辉县市清晖路与太行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GKXX72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过来,遂对其拦停检查。
经初步询问得知,该驾驶员名叫李某,男,1989年08月03日,准驾车型:C1,我们对该驾驶员做酒精呼气测试时,发现酒精含量为43mg/100mL,且当事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
经上网查询,李某驾驶的豫GKXX72的小型普通客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日期,2022年2月11日,李某被处以行政罚款壹仟七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希望广大群众
务必相互提醒
身边亲朋好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畅通辉县
▌编辑: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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