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原均是某面粉厂的工人,1997年面粉厂改制,将其资产以140万元出售给了该厂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后张某以受让的资产另行成立了米面厂,并根据改制协议的约定接受了原企业的部分工人,所接受工人工龄连续计算,甲、乙、丙亦转入米面厂工作,双方另行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米面厂决定与甲、乙、丙三人均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甲、乙、丙则以自己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协调无果,经劳动仲裁后甲、乙、丙提起诉讼,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甲、乙、丙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此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双方均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部分劳动者误认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认识忽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延续签订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甲、乙、丙虽然在米厂及米面厂连续工作了十多年,但其单方面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米面厂已决定不再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当然不能支持甲、乙、丙的诉讼要求。值得说明的另有一种情况是,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况当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此条的规定,发生前述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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