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庙后镇**村203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7月6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想与本村林某甲发生性关系,在林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林某甲家中并躲藏在住宅内洗澡间隔壁门口处,后被林某甲丈夫林某乙发现,二人发生争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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