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乐亭县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划定乐亭县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东至高科六路(含)、南至南外环(含)、西至西外环(含)、北至北外环(含)。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本通告中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的工程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叉车、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应达标排放。
(二)禁用区内工程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
(三)县公安、交通、住建、水利、城管、乐亭投资集团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编码登记。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3月11号发布的《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内容同时废止。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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