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热播的年代剧《人世间》有一个继承法律问题值得探讨,网上很多剧透说郑娟最终获得了骆士宾遗留的公司股权,根据电视剧里的年代,《民法典》还未出台,当时执行的是继承法,按继承法来说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先来回顾一下剧情:
骆士宾是周楠的生父,郑娟是周楠的生母,骆士宾与郑娟从未结婚,不具有夫妻关系,骆士宾去世时有妻子曾姗。周楠在美国遭遇抢劫案被枪杀死亡,令郑娟和骆士宾都无比沉痛。
郑娟前往美国处理周楠后事,骆士宾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送别郑娟,因埋怨郑娟的丈夫周秉昆而发生口角斗殴,周秉昆悲愤之下过失致骆士宾重伤不治死亡。
骆士宾生前留有一份遗嘱,自己的房产、车辆和存款归其妻子曾姗所有,骆氏集团的全部股份由儿子周楠继承,由彭心生代持至周楠成年。
在周秉昆审判期间,曾姗费尽心机当庭提出100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令郑娟无法承受。为取得被害人家属曾姗的谅解以便给周秉昆减轻刑罚,郑娟向曾姗作出放弃公司股权承诺书。
曾姗如释重负,便放弃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由此,周秉昆得以减刑到9年有期徒刑。
水自流告知曾姗:公司股权是骆士宾婚前财产,所以曾姗无权继承。曾姗得知后痛哭流涕,无比失落地走出了总裁办公室。
再后来,剧情演绎到认为郑娟从儿子周楠继承了骆氏集团的全部股份,成为董事长。
以上是电视剧的剧情。但是作为专业律师,我认为有必要借此机会普及一下继承法,将本案的错误观点给予纠正。
首先,周楠先于骆士宾去世,周楠本应获得继承的公司股份,应当由谁继承?答案是曾姗,不是郑娟!
对此结论很多人不理解,认为周楠继承的遗产应当由其生母郑娟继承。实际上这是一个法律误解!
因为根据继承法,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说,周楠先于骆士宾去世,骆士宾的遗嘱就无效了,因为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骆士宾死亡时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周楠已经死亡,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了,丧失了继承权。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继承权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一种,死亡之后就没有继承权了。
可能有人不能理解这个说法,认为代位继承中也是在继承人先去世、后发生继承。
举例:父亲先去世,爷爷后去世,孙子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这是因为,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但是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中不可以;二是代位继承仅限于晚辈血亲。本案中,郑娟并不是周楠的晚辈,而是长辈,另外,周楠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获得遗产。
其次,曾姗是否有权继承骆士宾的婚前财产?可以!
自然人去世之后,其父母、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范围是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骆士宾婚前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在其去世时就是遗产,其合法妻子曾姗当然有权继承。
有人问,继承发生时,骆士宾的公司股份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继承结果有何区别?答案是对继承结果没有区别。
因为如果是婚后财产,需要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骆士宾和曾姗各分得一半,骆士宾的一半作为遗产全部由配偶曾姗全部继承,最终曾姗还是得到全部股份继承权。
值得说明的是,周楠由于先于骆士宾死亡没有继承权,骆士宾只有一位继承人:曾姗!
当然,如果骆士宾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对曾姗的继承结果就不一样。比如骆士宾父母双亲都健在,公司股份是婚前财产时,该遗产由曾姗与骆士宾的父母共三名继承人,每人分得三分之一。
若公司股份是婚后财产时,骆士宾和曾姗先按照夫妻共同各分得一半,骆士宾的一半由三名继承人分割,各得六分之一,最终结果是骆士宾的父母共得三分之一,曾姗分得三分之二。
术业有专攻,作家对继承法的理解出现偏差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许是作家根据剧情需要故意这样演绎。而作为专业律师负有法治宣传的义务,借此机会向关心此剧的观众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也未尝不可。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吴德志律师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觉得我们的文章对你有帮助,请转发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