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业务开展中,你是不是常常对货权方面的一些概念模糊不清?,似曾相识,却又是是而非?今天小编就对其中最易混淆的几点进行解析,快来和我们一起看看吧~
易混淆提醒点(一)
货权转移与风险转移
货权转移即货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
风险转移是指对于不属于双方责任的风险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者的转移。货物发生灭失和损害的原因很多,有些损失是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如卖方对货物包装不良等;而有些损失是由于风险造成的,如火灾等。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其法律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因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注意要点
1、日常业务中,未有特别约定时,一般风险与货权同时转移。
2、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货权转移点可晚于风险转移。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货物虽已交付买受人,但须支付所有欠款后标的物所有权方发生转移的条款。如合同常见的:需方未向供方支付货款或未能支付全部货款的,即使需方已收到或提取货物,该未支付货款部分的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供方,但需方仍应对其收到或提取货物后的货物损毁、灭失承担责任。
3、不建议约定由实际未占有货物的一方承担货物风险。
4、路货买卖,《民法典》规定若无特别约定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方承担。
路货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卖方寻找买方,约定出卖在途的标的物的买卖。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
5、库区货转时需依据单据内容判断单据性质,需明确区分货转申请类单据和货转凭证类单据。
易混淆提醒点(二)
两方货转与三方货转
这里的两方货转是指货权转移单据上仅有供方、需方的盖章,此类单据仅为供需双方对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形式约定,因无储存仓库的确认,该货物货权的对外效力存在瑕疵。三方货转是指货权转移单据上具有供方、需方及仓库三方的盖章,为实质的货权转移。
注意要点
1、我司的货权管理口径应以实质货权转移为准,对客户未提数进行监控跟踪。
2、两方货转虽为形式货权转移,但是其依然对保护我司货权有重要作用,如作为货权申请单据交付库区、运输工具及码头等要求第三方确认货权时。但形式货权单据不能作为我司的货权管理时要求的货权交割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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