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罪案件。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金某亮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罗某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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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3月,刘某民(另案处理)告知被告人金某亮其位于某镇某村的自留山上散落了很多古代墓砖,加之当地一直流传山上有古墓,便叫金某亮过来挖宝赚钱。刘某民又联系了被告人罗某龙,告知准备盗墓一事并要罗某龙负责接送人员,同时刘某民与二人说好挖到东西平分获利。当月,金某亮找到钟某根(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发电机、摇机等工具驾驶车前来安福,与刘某民、罗某龙在罗某龙租住的平都镇百顺苑出租屋碰面,商议盗墓事宜。此后金某亮等人白天在浮山村山上进行挖掘,傍晚由罗某龙接至其出租屋休息。挖了三天左右,金某亮等人被当地村民发现,随即丢弃工具逃跑。经鉴定,被盗挖处属于古墓葬群范畴,具有一定的历史、考古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金某亮、罗某龙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罗某龙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其二人犯罪性质、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要知勤劳方能致富,不法之财不可取,千万莫“独辟蹊径”,触犯法律底线。
来源:综合安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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