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员工能否再另行主张绩效工资
日期:2022-02-15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6月3日入职上海某保险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11日。2021年12月2日,王某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王某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同意王某的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2日解除。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二、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王某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诉等)。2022年1月15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1月业务绩效工资665240元。
【审理结果】
对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21年11月业务绩效工资66524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双方已经签订《协议书》的前提下,王某能否再主张绩效工资。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知晓协议书内容的情形下,自愿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应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履行。协议中,王某认可工作期间全部款项均已结清,现申请仲裁,主张协议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要求公司再行支付绩效工资665240元,但王某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亦不予认可,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存在胁迫等致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综上,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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