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额高低,保函可分为高保额保函和低保额保函两种。在工程建设领域,一般担保额度设定在20%以上便属于高保额保函: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额度都是100%的美国,以及履约担保额度为50%的加拿大,都是高保额工程担保市场的典型。2011年我国浙江温州试行的50%-100%工程保函也是地方代表。
担保额度为担保责任划定了上限,既明确了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数量,又进一步影响着保证人的承保策略和理赔策略:保额标准的降低可能局限工程保证担保制度部分功能的实现,而保额标准达到一定水平后,保证人的承保策略和理赔策略也会发生变化。
本文试分析高保额保函与建筑市场的互动关系,以为保额标准选择提供借鉴。
高保额保函与建筑市场的互动机制
保额标准的提高能够促使保证人优化承保策略、改进理赔效率。
提高保额是优化承保策略的重要抓手:由于保证人需以合同价格的较高比例为限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其承保前会对承包人的财务状况及历史业绩、行业地位、市场战略、资格信誉、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估。以美国为代表的高保额地区还以承保评估取代了业主预审,担保主体基于不断优化的承保评判原则所进行的资格预审更能实现市场过滤和引导功能。
一方面在高保额背景下,保函的开具能够向受益人传递信息:担保人只有在考察后认为承包商具备承揽这项工程的能力时才会出具担保——通过筛选实力强且信誉好的建筑企业,促使这类企业更多得到市场竞争机会,高保额保函能够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用桥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另一方面在高保额背景下,保函的生效更能保护业主利益:由于保证人所需履行的担保责任较大,因此会充分调动资源对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进行全面的动态把控,一旦出现偏离合同条款的状况便及时敦促被担保人规范履约行为。
提高保额也是改进理赔效率的关键所在:由于保证人的最大利益源于以最小代价促使工程顺利完成,其在理赔调查时会积极寻找继续履约的最佳方案。这也完美契合了工程担保制度的目的:使业主得到建筑实体而非得到赔偿。这也能从不同的政策规定中得以窥见:如日本对货币赔付型担保的保额要求为10%,而对义务履行型担保的保额要求则为30%。
尤其在保额标准高达100%的美国,高保额保函对于改善工程担保机制的作用较为显著:不仅明显降低了履约风险,还提高了投资效益、减少项目交易成本,促进美国工程业的快速发展。
高保额保函的过渡与实现
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担保,不少国家也正积极实践高额担保,如日本和韩国将履约担保保额提高至30%-40%。但推行高保额保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美国高保额保函模式的建立经历了多年实践。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案,在赫德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联邦政府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商必须提供100%合同价格的履约保函和最高达合同价50%或250万美元保证金额的支付保函。1999年,美国政府将付款担保的保额由原来的40%-50%合同价和250万美元的最高限额提高到100%,且立法取消最高限额:当保证人选择自行履约时,责任范围并不以原合同价的100%为限。
我国温州市的先行经验也启发政策制定者:直接将保函额度提高至最高额度,容易出现由于缺乏实施经验导致项目招标多次流标的现象,对于工程担保市场的长远发展也可能适得其反。
由此我们更应该看到,高保额保函模式的成功建立,事实上以工程担保体系的发育成熟为前提。成熟的工程担保体系以完备的配套措施、完善的信用体系为依托,应具有健全的评判机制、理赔机制、纠纷处理机制,也应建立起以风控体系为核心的专业竞争力。
这为工程市场的发展指引了方面。首先,工程担保制度应实现强制化:只有对所有项目一视同仁、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必须按规定提交担保,才能帮助工程担保形成具有足够规模的市场化的风险“蓄水池”。其次,工程担保主体应实现专业化:担保人需积累足够的风险评判经验、掌握足够的承包市场主体信息,才能为高保额保函模式提供坚实后盾。最后,工程担保市场应构建良性的竞争秩序,方能不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竞争能力、扩大市场空间。
囿于建筑市场现状及工程担保市场发展水平,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低保额保函模式。但近年来,国家在高保额保函领域已经开始进行区域试点探索,期待在多方合力的作用下,高保额保函能够早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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