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靖西市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
靖西市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靖西市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办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在靖西市城区内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场(站)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洗车间。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电动车、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电)动车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是靖西市城区洗车场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区洗车场的设置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污水排入城区排水管网许可的审批,负责查处未经许可和违规违章经营的洗车行为。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洗车场排放污水的检测,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市水利局负责直接取用地表(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对违规抽取地表(下)水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洗车场场地选址的许可审批,并对违反规划设置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洗车场营业执照的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以及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洗车场依法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占用道路从事洗车业务,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包含汽车美容、修理的洗车场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洗车场的美容维修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设立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成洗车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措施。
第六条 加强培育和扶持车辆洗车行业的发展,鼓励投资者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提倡洗车场经营者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七条 车辆洗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车辆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设置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编制车辆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鼓励在中心城区主要入市口设置车辆洗车场,防止车辆带泥进市行驶。
第十条 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项目,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泊位总数在400个以上,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总数在400个以上的,应当在车辆停车场内设置车辆洗车场。
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本办法在原停车场内增设车辆洗车场。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加油(气)站、充电站、公交枢纽站和客运汽车站等基础设施,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车辆洗车场。
第十二条 经营公共客运、客运出租、货物运输、垃圾运输、工程机械施工的单位,应当落实清洗保洁措施,保持车辆清洁,也可以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场。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当在出入口设置专用场地,配置施工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保持施工车辆清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环境。
第十四条 洗车场开办者应当将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洗车场: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控制区域范围内;
(二)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
(三)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范围内;
(四)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街道游园、消防通道、高压走廊、河道河堤及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
(五)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
本办法实行前,车辆洗车场经营者在上述区域内设置的车辆洗车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两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选址进行设置。
第十六条 开办洗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
(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给排水、节水、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单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洗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洗车场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洗车区域不少于80平方米,擦车区域不少于60平方米,待洗车辆停车区域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洗车场沉淀池的设置。洗车场需设置三级沉淀池,每级不少于2立方米,并定期清除沉淀池内淤泥。
(三)截污沟的设置。洗车场需设置截污沟,宽、深各30厘米以上,长度与洗车间相同,沟上铺设铸铁筛排,做到干湿分区。
(四)下水道连接。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管道与城市排污管正确连接,不得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五)进出口设置。洗车场必须规范设置车辆进出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指引标识,在车辆出口设置停车让行标牌,避免车辆进入道路对正常通行的车辆造成影响。
(六)《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开办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开办洗车场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提出申请。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城市管理监督局窗口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递交书面申请;
2.递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洗车场初步选址基本情况和平面设计图;
4.沉淀池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资料。
(二)现场勘查。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场地进行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由参与部门共同签字出具《靖西市城区洗车场勘查意见书》,申请单位方可进行前期施工。
(三)现场验收。施工完成后,业主应向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洗车场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签字出具《靖西市城区洗车场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证照。现场验收合格领取《验收合格通知书》,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办理城市管理监督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签定垃圾处置协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洗车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二)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三)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使用;
(四)标明车辆洗车场名称并设置导向标识;
(五)做到优质服务,操作规范有序,保持环境卫生;
(六)车辆洗车场洗车废水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排入污水管网;
(七)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和水质达标。
第二十条 车辆洗车场经营者应当办理洗车用水手续,优先使用再生水。
禁止从公共绿地和消火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地表水及地下水进行车辆清洗服务。
第二十一条 车辆洗车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提倡优质优价。车辆洗车场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公示牌,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洗车场实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评优考核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场所设施、场所环境卫生和洗车服务质量等,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或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车辆洗车场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通过公示、电话等方式告知车辆洗车场管理部门及消费者。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洗车场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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