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北京市昌平区村民沟通拆迁事宜时,经常有村民带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让律师帮忙看看怎么应对。
有的是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有的是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帮拆决定的决议,有的是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腾退方案的决议......。
通过以上决议的内容可以看出村民代表会议成为了村里的决策机构,然而,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确定了村民会议的可以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些事项。
也就是说,这些事项应当先召开村民会议,没有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无权讨论决定涉及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宜。
为进一步明确村民会议的程序及内容,北京市民政局印发了《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
根据该《会议规则》,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听取、评议相关村务活动、提请召开村民会议。同时规定,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应当在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昌平区村民咨询的事项应当这么分析:
第一步,村里是否召开了村民会议,或者本村是否有村民自治章程,对决议内容进行了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属于程序不合法的决议。
第二步,如果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内容获得了合法授权,请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分析该内容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属于越权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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