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9日讯(记者 谷正原)3月3日,市民李先生在青岛市李沧区丽达购物中心(绿城店)购买到6根雨润特级王火腿肠。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既售出时已过期1天。据李先生所述,结账后他发现该商品已过期,向服务台反映情况后未得到有效解决。超市负责人于经理告诉信网(0532-80889431):“超市还在查商品来源。”
3月3日,市民李先生在青岛市李沧区丽达购物中心(绿城店)购买到6根雨润特级王火腿肠,商品单价为2.4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既售出时已过期1天。据李先生所述,结账后他发现该商品已过期,向服务台反映情况后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来源:受访者)
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了丽达购物中心(绿城店),负责人于经理表示:“他是个职业打假的,我们超市这一年遇上的打假人数不胜数,正常的消费者要索赔也是应该的,但这种是知假买假。我们现在还不确定商品来源,我跟他沟通很不愉快,他就想要钱,超市现在正在查监控,发现问题我们就直接报案。”
超市方面认为李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对他知假买假的行为很不认同,而李先生表示:“我希望超市还是能从自身找原因。”
信网就火腿肠保质期问题,咨询了雨润集团负责火腿肠营销的杨总经理,杨经理介绍:“过保质期1天,肯定不能销售了,理论上也不能吃了,炒菜或许可以,但我还是建议不要吃了。”
由于消费者李先生是分6次购买了6根过期火腿肠,由此可以判断出李先生是在明知产品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购买了这些商品,为了解此类行为是否会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调解科工作人员表示:“如遇此类问题,可以来找我们反映,像这个情况应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但我们这里是负责调解的,不负责提供具体法规。”
对于李先生向超市提出的赔偿诉求是否合理,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执法人员每年都会处理很多起类似的消费维权事件,但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针对李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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